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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書內容有誤,對方不願更正,是否仍可申請強制險理賠?|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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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書內容有誤,對方不願更正,是否仍可申請強制險理賠?

留言內容:
因和解書為網路下載的範例格式,其中和解條件為:甲方賠償範圍包含醫藥費、修車費、喪失工作損失及強制責任險等一切賠償範圍。 實際上甲方並無賠償強制責任險這部分,亦不願就和解書做更正。 請問乙方申請強制險理賠時,若可提出各類單據證明與甲方所談之賠償金額僅包括醫藥費、修車費、喪失工作損失,而不含強制責任險,這樣仍可申請到強制險的理賠部分嗎?
基金回復:
一、若和解之賠償金額包括醫藥費、修車費、喪失工作損失,其中屬於人身傷害部分之賠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保險人依本法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賠償責任之一部分,又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即受害人(請求權人)所受領之和解金額大於依法應給付之保險金額時,該保險給付應給付被保險人,若和解金額小於應給付之保險金額者,和解之賠償金額應給付被保險人,超過和解金額之保險給付,則應給付請求權人。 二、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亦規定,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 三、依 台端的留言內容, 台端已與對方和解,但和解書未註明有沒有含強制險保險金額。建議 台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電話:02-23219167)查詢承保肇事車輛強制險之保險公司,並於向該公司申請保險給付時,請對方出面說明和解內容之真意。再依上開說明計算,如可申請差額部分,請於本法規定的二年時效內,向對方強制險的投保公司申請強制險部分之給付。 四、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3李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