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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不實告知|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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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不實告知

留言內容:
您好: 車禍於100.06.30發生,對方逆向,兩方對撞. 和解時對方父母說當事人有精神疾病,故和解時當事人並無出面(父親出面),和解書以10萬元和解,且没註明不含強制險理賠金額.當事人父親一直強調我們可以還可再申請強制險理賠所以只願理賠10萬. 結果申請時才發現對方没有保機車強制險.請問: 1.因為和解金額大於醫療收據金額,是否就不能再申請補償金? 2.對方隱瞞無保強制險.可以再請求對方再賠償嗎? 3.還是有其他解決之道,因為車禍受傷治療到最近才告一段落.
基金回復:
一、關於所詢問題,對造車輛係未投保強制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本案若和解金額大於補償金額,則無法再申請,若和解金額小於補償金額則可申請差額部分。至和解之當事人真意如何,建議與對造協調解決。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王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