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求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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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代位求償的時效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11月22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9條規定,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 (三)故意行為所致。 (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前項保險人之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另依本法第2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依本法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保險法之規定。」規定本保險優先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者,始以保險法及其他有關法令為補充。因此 台端所詢有關本保險代位求償之時效本法第二十九條已有規定,應從其規定,亦即本保險之代位求償時效,係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代位求償後續追討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11月2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另依本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保險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無照駕駛)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越級駕駛)規定而駕車,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該代位請求權係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關規定(例如: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第192條至第195條、第217條)計算求償金額,但以保險給付金額為限。
三、至於「保險公司求償之數額9萬多元是否需要全部賠償?是否可以分期償還?」乙節,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應由受理的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台端如對理賠或求償內容有疑義,得洽該公司免費服務電話詢問。(查詢產物保險公司免費服務電話網址:http://www.nlia.org.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75,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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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局向保險公司追討回之強制險金額,是否視為我方理賠對方之金額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11月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台端自得依法主張。 二、另 台端所陳「健保局向保險公司追討8萬多元醫療費用」乙節,應係健保署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5條規定向保險公司代位請求,是否得視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事涉本案之請求項目及範圍,允由法院依個案具體認定。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過期發生車禍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9月1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依本法第40條規定,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惟本基金代位請求權人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時,則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三、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發生車禍後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8月3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依本法第40條規定,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惟本基金代位請求權人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時,則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三、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肇事者未成年無照駕駛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8月1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復依本法第25條第2項規定,保險人應於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付之。 二、另依本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保險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規定而駕車,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該代位請求權係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關規定(例如: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第192條至第195條、第217條)計算求償金額,但以保險給付金額為限。是以被保險人若經證明無過失,保險人亦有無法代位求償之可能。 三、台端所提受監護人無照駕駛肇事乙節,其是否適用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之規定,依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應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若當事人間無法達成共識,則以循司法程序辦理為宜。 四、至於「對方已經提出傷害告訴,在法院尚未做出裁判前,若我方對於求償的金額及所附單據證明的合理及真實性存有疑慮,是否可以與保險公司溝通待釐清責任歸屬前,先暫緩代位求償事宜」乙節,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應由受理的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台端如對理賠或求償內容有疑義,得洽該公司免費服務電話詢問。(查詢產險公司免費服務電話網址:http://www.nlia.org.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75,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五、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越級駕駛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8月4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保險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規定而駕車,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台端持有輕型機車駕照而駕駛重型機車,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並不適用本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二、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非道路與道路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6月1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依本法第40條規定,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惟本基金代位請求權人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時,則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對方置之不理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6月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惟強制險僅就受害人傷亡提供基本之保障,請求權人仍可就其受有損害超過強制險理賠範圍之部分,請求對造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二、建議 台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電話:0800-825688)查詢對造車輛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承保公司,並向該公司申請強制險給付;如對造車輛未投保強制險,台端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至於是否符合理賠或補償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法審定。而申請所需文件可至本基金網站查詢(本基金官網\申請補償金專區\申請須知與流程)。 三、另 台端所詢民事求償部分,非屬本基金補償業務範圍,建議洽詢法律相關人士或團體(例如各縣市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俾益解決 台端之疑義。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對方沒有保險 如何求償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5月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基金依法對請求權人給付補償金,並代位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因此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有符合本法第40條所列情事之一者,可向本基金申請強制險補償金,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台端若與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三、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得代位請求權人行使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惟本基金代位受害人求償時,仍應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四、又 台端所詢民事求償乙事,非屬本基金補償業務之範疇,建議洽詢法律相關人士或團體,例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諮詢預約專線:02-3322-6666詳細服務時間地點請參酌網站:www.laf.org.tw),俾益解決 台端的疑義。 五、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