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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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和解時一定要勾不含強制險,免得受害
發布日期:台端100年8月10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即受害人(請求權人)所受領之和解金額(屬於身體傷害部分)大於依法應給付之保險金額時則無法再申請保險給付,若和解金額小於應給付之保險金額者,則可申請差額部分。 二、依您的留言內容,已與對方和解,和解金4萬元且和解書註明含強制險。其後再向保險公司申請之保險金,應依上述第一點之說明,視您所受領之和解金額是否小於依法應給付之保險金額,若金額小於應給付之保險金額者,始可申請差額部分。 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3李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若無駕照強制險會理賠嗎?
發布日期:一、復 台端100年8月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問題。 二、所詢問題答覆如下: (1)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規定,受害人有「故意行為所致」或「從事犯罪行為所致」兩款情形,保險人才可不負保險給付責任,所以受害人無照駕駛並不會影響申請保險金之權益。 (2)您如尚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承辦人盧先生,本基金必將竭誠為您服務。 -
和解書註明賠償「不含強制險」,但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發布日期:台端於100年7月25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二、本法第31條係針對「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之規定,依 台端留言說明,係因對造車輛未投保強制險(強制險已過期),故無第31條規定之適用,應依同法第40條規定,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又依前述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因本案 台端和解金額大於補償金額,故保險公司(受本基金委託辦理補償業務)未能補償係依法令規定辦理。 三、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分機509王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產險公司不願送件
發布日期:台端100年6月13日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傷者,若該汽車於事故時有投保強制險,則可依本法相關規定向對方車輛所投保之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若事故時對方車輛無投保強制險,則可洽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特別補償金。依 台端的陳述本件交通事故涉及二輛車輛, 台端之朋友可先向搭乘機車之強制險投保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如該同事機車未投保強制險,則可洽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特別補償金。 二、警方事後備案是否可以申請理賠或賠償乙事,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除依當事人或有關機關(構)之資料審核外,必要時需做適當之調查再據以認定。惟仍應先受理申請,如保險公司逕予拒絕,請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訴調處委員會申訴(02-23223273)。 三、以上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有其他疑問尚需補充說明,請電話洽本基金承辦人呂先生,電話(02)87898897轉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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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強制險
發布日期:台端100年6月11日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二、依您的留言內容,您係騎乘機車遭另一部機車撞到致受傷,如該肇事機車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建議您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就近向該承保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如該肇事機車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則建議請您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至於是否符合法令的構成要件,將由受理的保險公司依所提供之證明資料審核。 三、以上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陳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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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
發布日期:台端100年6月9日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當被保險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規定(如:無照駕駛)而駕車,致被保險汽車(包含機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對受害人負保險給付之責。但保險人得於給付後,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即受害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二、故於對造機車之駕駛人未領有駕照,又使用管理車輛導致令弟受有傷害時,事故時該車所投保之保險公司仍應對令弟負保險給付之責。若該車事故時無投保強制險,則令弟仍可依本法第40條規定申請特別補償金。 以上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張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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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酒駕肇事者撞成癱瘓
發布日期:台端100年6月3日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傷者,若對方車輛於事故時有投保強制險,則不論對方有無過失,受傷者得於事故後二年內,不限次數檢具相關單據向對方車輛所投保之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若事故時對方車輛無投保強制險,則可洽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特別補償金(參照本法第7、14、40條)。 二、保險或補償給付均適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規定,其給付範圍僅限於受害人體傷、殘廢或死亡部分,保險或補償金額為每人定額給付,需依個案檢附之相關文件予以核付。 三、以上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有其他疑問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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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腳踏車撞到死亡
發布日期:台端於100年5月16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依您所詢,係騎機車被腳踏車忽然衝撞,而機車駕駛死亡之情形,因腳踏車不是本法所稱之汽車,故無法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分機509王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騎機車擦撞路邊逆向停車致死強制責任險理賠事宜
發布日期:台端100年4月29日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二、依您的留言內容,係有關受害人死亡結果是否係因撞上該路邊逆向停車車輛(下稱事故汽車)所致之「因果關係」認定問題,需依個案檢附之相關文件予以認定。 三、如上述事故汽車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建議您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就近向該承保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如上述事故汽車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則建議請您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至於是否符合法令的構成要件,將由受理的保險公司依所提供之證明資料審核。 四、以上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分機508陳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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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險公司強制險死亡理賠
發布日期:一、復 台端100年4月27日電子郵件。 二、依「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規定,請求權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應檢具與受害人之親屬關係證明正本或加蓋驗證機構印鑑之副本,經當地涉台公證處公證後,再依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應行注意事項,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完成驗證。 三、惟若所詢案件已向保險公司申請,請向該保險公司說明受害者之祖父母無法得知存歿之特殊情況,並詢問有無其它具體作法。 四、以上說明若有不清楚或有疑問之處,請電詢0800-565678分機504承辦人呂先生,我們會詳細向您補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