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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殘廢申請|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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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殘廢申請

留言內容:
你好 有一個事故發生於100年3月,受傷人當場送台大醫院急診併作右側顱骨切除減壓手術及左側開顱手術,手術後至加護病房至5月底才出院,經至台大醫院追蹤治療至今已逾8個月仍無法復原,請問這樣的情況下有台大精神科醫生開證明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殘廢,還是說一定要經過一年的治療且術後6個月才能申請認定,謝謝
基金回復:
台端100年12月9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答覆如下: 一、依 台端所述右側顱骨切除及左側開顱手術之事實,申請殘廢等級之項目若為神經障害系列,依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表關於神經障害系列之審核基準,須經治療六個月以上,始得認定;如經手術,須最後一次手術術後六個月以上,始得認定。所以本案的情況如經醫師診斷為症狀已經固定,並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規定,則可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呂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