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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被撞|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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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被撞

留言內容:
你好~~ 家人騎機車酒駕(酒測值超過0.8)直行車 與對方雙黃線迴轉的機車相撞 對方無強制險,這樣可以申請特補基金嗎? 家人車禍當時已成瀕死狀態,酒測為血濃度測試 且現已無法表達意識(事故後已半年),血濃度的酒測可以當作無法安全駕駛的證據嗎?
基金回復:
台端101年1月8日於留言版留言,說明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一、故意行為所致。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所稱「從事犯罪行為」係指從事刑法規範明定處罰之不法行為,包含刑法第185條之3。 二、受害人酒後騎乘機車與機車發生事故受傷,是否符合「從事犯罪行為所致」之構成要件,係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建議受害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檢警偵辦處理結果或法院判決文件等,向產物保險公司辦理申請(如對造汽車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則請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受理之保險公司將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您如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分機504承辦人呂先生,必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