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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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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和解2個月後,受害人住院可否要求保險公司理賠? 

    發布日期:

    台端於100年9月23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本法)第第31條規定兩造和解時得約定賠償金不包含強制險給付,即強制險可由受害人另行申請,該條規定係針對「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之規定。故如和解書約定和解金額不含強制險時,受害人可另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給付,但必須後來住院開刀係因該車禍所需。 二、以上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有其他疑問尚需補充說明,請電話洽本基金承辦人呂先生,電話(02)87898897轉504。

  • 搭乘客運發生意外

    發布日期:

    台端於100年9月22日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來函所示,本案肇事之客運汽車應係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的被保險汽車,而您已向承保的保險公司申請傷害醫療費用保險金,並獲得一千多元理賠。 二、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的規定,您可以在2年的請求權時效期間內,不限次數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該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而保險公司所給付的保險金,在法律上是被當作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損害賠償金額的一部分。所以您除了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的保險金外,也可以依民法的規定向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如果您欲與被保險人洽商和(調)解時,請注意本法第31條的規定。 三、以上法令規定,可至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陳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對方違規

    發布日期:
    台端於100年9月21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您所述,您所駕駛之機車未依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包括保險期間屆滿未續保之情形),如因發生交通事故致對方(即受害人)受傷時,受害人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當受害人提出申請並獲得本基金補償後,本基金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在補償金額範圍內,依肇事責任比例向您求償。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3李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機車撞到行人

    發布日期:
    台端100年8月23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二、依來函所述,您因騎乘機車閃避行人致摔車受傷,並非因他人使用或管理汽車之行為所致,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所稱之「汽車交通事故」,故不能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三、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陳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請問被載人可申請嗎?

    發布日期:
    一、復 台端2011年8月18之電子信函。 二、所詢問題答覆如下: (1)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如機車乘客受傷可向「其乘坐之機車」或「對造汽車之承保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2家公司選擇1家),如上述兩部車輛均未投保強制險,受害人可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2)如須查詢乘坐機車或對造車輛之強制險承保狀況,可撥打0800-825688免付費服務電話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 (3)您如尚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承辦人盧先生,本基金必將竭誠為您服務。
  • 出車禍後家庭經濟陷入困境

    發布日期:
    台端於100年8月18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您的留言內容,我們感同身受,也請您要更加堅強,建議您先確認事故汽車有無投保強制險,若係有投保強制險,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就近向該承保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若事故汽車未投保強制險,則建議請您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至於是否符合法令的構成要件,將由受理的保險公司依所提供之證明資料審核。 二、上述說明,如果您對申請的程序或內容有須要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王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Update-和解時一定要勾不含強制險,免得受害

    發布日期:
    台端100年8月10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即受害人(請求權人)所受領之和解金額(屬於身體傷害部分)大於依法應給付之保險金額時則無法再申請保險給付,若和解金額小於應給付之保險金額者,則可申請差額部分。 二、依您的留言內容,已與對方和解,和解金4萬元且和解書註明含強制險。其後再向保險公司申請之保險金,應依上述第一點之說明,視您所受領之和解金額是否小於依法應給付之保險金額,若金額小於應給付之保險金額者,始可申請差額部分。 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3李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若無駕照強制險會理賠嗎?

    發布日期:
    一、復 台端100年8月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問題。 二、所詢問題答覆如下: (1)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規定,受害人有「故意行為所致」或「從事犯罪行為所致」兩款情形,保險人才可不負保險給付責任,所以受害人無照駕駛並不會影響申請保險金之權益。 (2)您如尚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承辦人盧先生,本基金必將竭誠為您服務。
  • 和解書註明賠償「不含強制險」,但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發布日期:
    台端於100年7月25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二、本法第31條係針對「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之規定,依 台端留言說明,係因對造車輛未投保強制險(強制險已過期),故無第31條規定之適用,應依同法第40條規定,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又依前述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因本案 台端和解金額大於補償金額,故保險公司(受本基金委託辦理補償業務)未能補償係依法令規定辦理。 三、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分機509王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產險公司不願送件

    發布日期:

    台端100年6月13日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傷者,若該汽車於事故時有投保強制險,則可依本法相關規定向對方車輛所投保之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若事故時對方車輛無投保強制險,則可洽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特別補償金。依 台端的陳述本件交通事故涉及二輛車輛, 台端之朋友可先向搭乘機車之強制險投保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如該同事機車未投保強制險,則可洽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特別補償金。 二、警方事後備案是否可以申請理賠或賠償乙事,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除依當事人或有關機關(構)之資料審核外,必要時需做適當之調查再據以認定。惟仍應先受理申請,如保險公司逕予拒絕,請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訴調處委員會申訴(02-23223273)。 三、以上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有其他疑問尚需補充說明,請電話洽本基金承辦人呂先生,電話(02)87898897轉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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