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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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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特別補償基金

    發布日期:
    (1)所詢問題答覆如下: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40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2)另依本法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3)您如尚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承辦人盧德彰先生,本基金必將竭誠為您服務。
  • 強制險與第三責任險

    發布日期:

    一、依您的留言內容,該A車駕駛人(死亡)之遺屬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相關規定,向B汽車所投保之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保險公司依本法的規定,負給付之責。若事故日期發生於民國101年3月1日以後者,受害人死亡之給付標準為200萬元。至於第三人責任險部分,若過失責任在B汽車,則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超過強制險保險金額以上之額度,可另向B汽車請求。

    二、關於「無照駕駛」之情形,依本法第28條規定,受害人(例如上揭A車駕駛及A車乘客)有因「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致發生汽車交通事故之情形時,保險公司才不負保險給付責任,雖然無照駕駛,但並非上述法條規定之情形,因此仍得依法申請強制險給付,但如被保險人(上揭A車駕駛)無照駕車致A車乘客受傷問題,依本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加害人(上揭A車駕駛)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規定而駕車 (即無照駕車情形 ),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向加害人求償。

  • 無照騎機車,被15噸貨車撞死,請問強制險及第三責任險有理賠嗎?

    發布日期:
    一、若經查對方小貨車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則應向該承保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至於是否符合理賠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個案審定。若對方車輛未投保強制險,則可就近擇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另第三人責任險部分,若過失責任在對方,則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超過強制險保險金額以上之額度,請另向對方請求。 二、您如尚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分機504承辦人羅先生,本基金必將竭誠為您服務。
  • 申請特補基金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要求須急診、住院病摘費用是否可以申請

    發布日期:
    一、依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二、診療費用:(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二、依您的留言內容,係有關急診、住院病摘費用是否合於上揭給付標準規定之問題,需依個案檢附之相關文件予以認定。 三、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3李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朋友在工廠內遭小山貓夾傷骨折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法規規定,動力機械須行駛於「道路」,才符合本法所稱之汽車範圍,其所稱「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道、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依您所述朋友在工廠內遭「小山貓」夾傷骨折,其小山貓是否行駛於上述所稱之道路範圍,本基金仍須依個案事實認定。 二、您如尚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分機506,承辦人彭俊豪先生,本基金必將竭誠為您服務。
  • 未獲有損害賠償義務人賠償之聲明書的涵意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於受害人受有傷害時,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若受害人因加害人所駕車輛於事故時未投保強制險,而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則受害人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 (下稱本基金) 請求補償。受害人自加害人處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本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本法第7條、27條、40條、43條參照)。 二、因補償金在加害人有過失時,是加害人應賠償責任的一部分,而不是在賠償責任之外,另外再給予受害人的社會補助金或救濟金,故於申請時,受害人若確實未自加害人處獲有賠償,應書立「未獲有損害賠償義務人賠償之聲明書」,若已獲有賠償,應於補償金申請書相關欄位據實填載賠償義務人姓名、金額等,並應檢附和、調解書或民、刑事判決附卷存參。 三、又因受害人所領取之補償金視為加害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故於受害人申請補償後若再自加害人處獲有賠償,加害人得主張扣除之。例如:加害人願賠償受害人醫藥費共新台幣4萬元,其中受害人已申請補償金3萬元(該金額依法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加害人求償),其餘1萬元由加害人現場交付一次付清。 四、本法提供受害人之基本保障,並不包括受害人單純之財物損失,又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除受害人因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所致之交通事故外,其請求補償金之權利並不因自身同有過失或有違規承載等情節而減損 (本法第27條反面解釋、28條參照)。 五、以上若有須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張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和解求償問題

    發布日期:
    一、依留言內容所述,雙方發生車禍一方未投保強制險,另一方受害人申請補償金160萬,本基金依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其後;雙方達成和解不含補償金時,若約定和解總金額為410萬元,含補償金160萬元及現金250萬元,依上揭規定,本基金將向損害賠償義務人行使代位權,請求返還補償金160萬元。 二、台端所詢事項,若仍有疑慮,請告知具體事實及申請補償案號,再詳為答復。 三、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求償問題

    發布日期: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倘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受害人得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您的留言內容,因肇事汽車未投保強制險,建議您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至於是否符合法令的構成要件,將由受理的保險公司依所提供之證明資料審核。 三、有關申請補償金須知及流程,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果您對申請的程序或內容有須要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3李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無擦撞交通事故

    發布日期:
    1.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無法查究,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 (下稱本基金) 請求補償。至於 您所詢事項屬於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因目前補償案件本基金係委託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處理,故請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9月22日金管保四字第09702563496號「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提供應檢具文件,並就近擇一產物保險公司辦理申請,至於是否符合給付補償金?受理之保險公司將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2.您如尚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分機504承辦人羅先生,本基金必將竭誠為您服務。
  • 應找ABC車那一個求償肇事責任

    發布日期:
    台端於101年8月24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如您對於事故之肇事責任存有疑義時,建議可向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至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申請權益,如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導致受傷或死亡時,不無論加害車輛有無過失,都可以提出申請。 二、如果您有須要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王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