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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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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若被保險人就車禍事故已賠償予被害人,則被保險人應檢負何種相關證明文件向保險公司理賠?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1條「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前項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之金額,保險人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 二、依 您來函所述為個案問題,請逕洽承保的保險公司。如對保險公司處理尚有爭議,請 您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地址: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4號17樓,電話:0800789885)提出申訴。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3李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輔助器材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簡稱本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其中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如為醫療器材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仍須經醫師認為係治療上必要者,始含括在內。至您所詢問題,仍經由當事人提供有關文件,足以證明該材料為治療上合理必須之實際支出,再由產險公司審核認定。 二、上述說明部分,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肇事逃逸

    發布日期: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得向本基金請求補償情事如下: (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至於您留言板所稱個案是否可以申請乙節,建議您先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再依有關文件審查。詳請參閱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之首頁「申請補償專區」。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碰撞

    發布日期:
    一、依您的電子信函所詢內容,並非本基金職掌,僅提供以下意見供參: (一)有關肇事責任鑑定部分,交通事故當事人可於事故發生三十日後,向處理警局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向管轄地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鑑定費用約3000元)。 (二)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另民法第213條第1項:「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三)有關保險公司代位求償問題,可與保險公司代表協調解決方式或循司法途徑處理。 二、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法律責任

    發布日期:
    依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發生車禍後,當事人可能面臨的責任有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對方受傷者,若您所駕車輛於事故時有投保強制險,則不論對方有無過失,受害人得於事故後二年內,檢具相關單據依本法規定「直接」向您車輛所投保之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參照本法第7、14條),受害人所領取之保險給付視為您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於您受賠償請求時,依法得扣除之。 二、本法給付標準規定,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台幣20萬元為限;因本法僅對車禍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部份項目之醫療費用有限額規定,就強制險賠付不足的部分對方若更有主張,依法仍可對您依過失責任比例請求賠償。 三、上述說明部分,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張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受害人已死亡,醫療給付該由誰請領

    發布日期: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保險人給付保險金,應依據下列規定辦理:…六、傷害醫療給付與殘廢給付之請求權人於生前未及受領者,以其繼承人為請求權人。」依您的來函內容,受害人生前得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申請之傷害醫療給付,依上開規定應由其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請求權。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3李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特補基金逾二年未申請

    發布日期:
    您101年5月7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他人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若令弟係騎機車自撞於電線桿導致死亡,為單一車輛事故,因其並非本法定義之受害人,依法不得申請補償(本法第13條參照)。 二、事後若有足夠證據足資證明該事故確因他人使用管理車輛所導致,且該事故汽車無法查究,則補償金請求權應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通常為事故日)及確認肇事汽車無法查究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縱事後取得其他證據,若該事故發生已逾十年,則請求權亦因罹於時效而消滅(本法第14條第4項參照)。 三、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張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賠償的問題

    發布日期:
    一、復 台端2012年5月4之電子信函。 二、依您所詢問題,分復如下: (1)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關於住院期間膳食費之規定係考量各住院醫療院所之膳食費收費及個別病患飲食情形不一,為使受害人公平獲得膳食費補助,爰規定住院期間所購買膳食,無論是否向所屬醫院購買,均予給付並免檢附收據。 (2)關於往返門診之交通費問題,應以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為限,如果傷者的傷情與其住家至醫院的交通狀況,搭乘計程車往返門診認為是合理必須的交通工具,但忘了向計程車取得收據時,可依實際的里程(或以往的實際車資)計算車資向保險公司申請,再由公司核實審核。 (3)有關材料費用認定問題,係指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例如骨科之鈦合金金屬支架、輪椅、柺杖、鐵衣、頸圈及其他特殊材料費等,您所提醫療材料是否合於上揭給付標準規定之問題,需依個案檢附之相關文件予以認定。 三、以上說明若有不清楚或有疑問之處,請電詢承辦人 0800-565678分機510承辦人游先生,我們會詳細向您補充說明。
  • 對方拒絕賠償

    發布日期:
    台端於101年4月22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您的留言內容,似為車輛損害部分,未獲對造賠償情形,惟車輛損害部分是不符合強制險給付項目(傷害醫療費用、殘廢及死亡給付)之規定,而本基金補償範圍亦以該項規定為限,故亦無法申請補償。建議您可向各地區調解委員會諮詢或尋求司法途逕解決。 二、如果您有須要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王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無過失為什麼要賠他錢?

    發布日期:
    一、復 台端101年4月17日電子郵件。 二、依您所述,您所駕駛之汽(機)車未依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如因發生交通事故致對方(即受害人)受傷時,受害人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當受害人提出申請並獲得本基金補償後,本基金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在補償金額範圍內,代位向您求償。至於 台端所詢如何主張權益之問題,因涉及本交通事故的發生,不論有無肇責問題,因涉及本交通事故的發生, 台端有無肇責問題,請於收到本基金所寄發之求償函時,再電洽本基金法務處承辦同仁。 三、以上說明若有不清楚或有疑問之處,請電詢0800565678#506承辦人彭先生,我們會詳細向您補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