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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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方機車強制險現都已過期半年
發布日期:一、依來函所示,您的家人與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之機車發生交通事故,得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但已自對方獲有賠償者,本基金補償時須先扣除。 二、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至是否符合補償要件,該保險公司於受理後將依相關規定辦理。補償給付均適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規定,其給付範圍僅限於受害人體傷、殘廢或死亡部分,保險或補償金額為每人定額給付,需依個案檢附之相關文件予以核付。 三、以上有關傷害醫療費用或死亡給付的詳細規定或其他有關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上述說明,如有其他疑問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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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機車與腳踏車相撞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二)本案傷者係騎乘機車與腳踏車擦撞,惟因腳踏車非屬本法所稱汽車範圍,故非屬前揭本法規定汽車交通事故,傷者無法依本法規定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或補償金。 -
無照VS保險過期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如兩部機車碰撞造成雙方駕駛人均受傷,可分別向對方機車之承保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如對方車輛未投保強制險,受害人可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 二、依您所述,甲無照駕駛,乙強制險過期,若甲、乙雙方受有體傷,其分述如下: (一)乙可向對造甲所投保之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保險人給付乙保險金後,將依本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於保險金範圍內向甲求償。 (二)甲因對造乙強制險過期,故甲可向本基金之受任人(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本基金於補償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在補償金額範圍內向乙求償,求償時會參考雙方肇責。 三、如果您有須要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與殘障
發布日期:一、依 台端所述長短腳3.8公分(11級20萬)可以申請殘障給付之事實,若加計原來於富邦產險申請醫療保險給付,未超出 台端於97年和解後由富邦產險公司理賠45萬元之情事,因為強制險為責任保險,其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故本案除非您於和解時另約定該賠償45萬元不包括您依法可申請強制法給付範圍,否則該公司依強制汽車保險法第31條規定,可不再給予補償給付。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林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想請教一下~是否可以申請
發布日期:一、有關所詢事故經過情形因涉及個案之認定,建議備齊交通事故證明文件(例如現場圖、彩色照片、初步分析研判表等),請就近向任何一家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本基金再憑以認定是否符合補償。另強制險或補償金之申請手續簡便,也不可能因委托他人代辦而有不同的結果,請您不必花錢請人代辦,以免不必要的浪費。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關於代辦補償金
發布日期:一、有關所詢事故經過情形因涉及個案之認定,建議備齊交通事故證明文件(例如現場圖、彩色照片、初步分析研判表等),請就近向任何一家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本基金再憑以認定是否符合補償。另本保險之申請手續簡便,也不可能因委托他人代辦而有不同的結果,請您不必花錢請人代辦,以免不必要的浪費。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王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請問
發布日期:一、本案建議您除了可以採取民、刑事訴訟外,也可以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故如兩部機車碰撞造成雙方駕駛人均受傷,可分別向對方「機車之承保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建議您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電話:0800-825688)查詢承保肇事車輛強制險之保險公司,並於向該公司申請保險給付;如對方車輛未投保強制險,受害人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3李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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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發布日期:一、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者,準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規定,即本基金應於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給付補償金。 二、台端所詢事項,若仍有疑慮,請告知具體事實及申請補償案號,再詳為答復。 三、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理賠申請問題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同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又依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二、另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 三、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對方和解沒錢??
發布日期:一、車禍雙方若已於調解委員會就賠償金額達成協議且書立調解書、該調解書且已送法院核定,則該調解書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債務人不主動清償時,為保全債權,債權人可執該調解書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若執行無結果或未能滿足債權,可請執行法院先發給債權人債權憑證,俟日後發現債務人仍有財產時,債權人可再為強制執行以維護債權。 二、以上若有須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張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