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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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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機車被沒駕照且強制險又過期的汽車撞到

    發布日期:
    一、依您的留言內容,因肇事汽車未投保強制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您得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建議您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 二、另依本法規定,倘您自加害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該款項,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再由本基金依肇事責任比例向加害人求償。 三、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3李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肇事者逃逸

    發布日期:

    一、依您的來函內容,令尊因車禍受傷,係遭他車擦碰,該肇事車輛不明,建議您先檢具相關交通事故及醫療證明等文件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至於該申請案是否符合補償的規定(包括是否確涉及另一部肇事逃逸車輛),將由本基金受任人再依所送的文件審查。 二、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規定,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台幣20萬元為限;而相關醫療費用係包括急救費用、診療費用、接送費用(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以2萬元限額)及看護費用(每日以1,200元為限,不得逾30日)。就以上診療費用中,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但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器材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例如人工骨漿,骨科之鈦合金金屬支架、輪椅、柺杖、鐡衣、頸圈及其他特殊材料費等),以新台幣2萬元為限。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理賠死亡給付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第4項規定,請求權人請求保險給付之權利及未經請求權人具領之保險給付,不得扣押、讓與或提供擔保。 (二)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申請之保險給付或補償,均非受害人之遺產,無遺產稅問題,至是否為其他租稅問題,請逕洽稅務機關。 (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19條規定「被保險人、受害人或請求權人之書面通知將賠償金額直接給付請求權人,付款方式除給付每一請求權人金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請求權人得請求保險人以現金給付予本人外,以直接電匯請求權人銀行帳戶,或以劃線並指定請求權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給付。但請求權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其無法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或其所開帳戶無法使用時,得請求保險人以請求權人為受款人之劃線支票給付」。 (四)台端如尚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分機504承辦人羅先生,本基金必將竭誠為您服務。
  • 申請強制險需提供登記聯單正本給保險公司?

    發布日期:
    一、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之「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第一點規定,依本法向保險人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應分別檢具下列文件正本: (一)理賠申請書(表格由保險人提供)。 (二)請求權人身分證明。 (三)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合格醫師診斷書及視需要之病歷相關資料。 (五)就診之合格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費用收據或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 (六)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理賠是否有期限

    發布日期:

    一、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受害人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固應於前述請求權時效期間內請求,又所謂知有損害發生指「知有因汽車交通事故致生損害」,為時效之起算點,如為申請殘廢給付,以合格醫師之殘廢確認書或其他足以確認殘廢致成之日為時效之起算點。

    二、如果您有須要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林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機車乘客申請理賠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若機車自行滑倒造成後座乘客受傷,應向該機車所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二、又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之「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第一點規定,依本法向保險人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應分別檢具下列文件正本: (一)理賠申請書(表格由保險人提供)。 (二)請求權人身分證明。 (三)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合格醫師診斷書及視需要之病歷相關資料。 (五)就診之合格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費用收據或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 (六)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 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3李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兩方機車強制險現都已過期半年

    發布日期:

    一、依來函所示,您的家人與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之機車發生交通事故,得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但已自對方獲有賠償者,本基金補償時須先扣除。 二、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至是否符合補償要件,該保險公司於受理後將依相關規定辦理。補償給付均適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規定,其給付範圍僅限於受害人體傷、殘廢或死亡部分,保險或補償金額為每人定額給付,需依個案檢附之相關文件予以核付。 三、以上有關傷害醫療費用或死亡給付的詳細規定或其他有關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上述說明,如有其他疑問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騎機車與腳踏車相撞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二)本案傷者係騎乘機車與腳踏車擦撞,惟因腳踏車非屬本法所稱汽車範圍,故非屬前揭本法規定汽車交通事故,傷者無法依本法規定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或補償金。
  • 無照VS保險過期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如兩部機車碰撞造成雙方駕駛人均受傷,可分別向對方機車之承保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如對方車輛未投保強制險,受害人可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 二、依您所述,甲無照駕駛,乙強制險過期,若甲、乙雙方受有體傷,其分述如下: (一)乙可向對造甲所投保之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保險人給付乙保險金後,將依本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於保險金範圍內向甲求償。 (二)甲因對造乙強制險過期,故甲可向本基金之受任人(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本基金於補償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在補償金額範圍內向乙求償,求償時會參考雙方肇責。 三、如果您有須要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與殘障

    發布日期:
    一、依 台端所述長短腳3.8公分(11級20萬)可以申請殘障給付之事實,若加計原來於富邦產險申請醫療保險給付,未超出 台端於97年和解後由富邦產險公司理賠45萬元之情事,因為強制險為責任保險,其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故本案除非您於和解時另約定該賠償45萬元不包括您依法可申請強制法給付範圍,否則該公司依強制汽車保險法第31條規定,可不再給予補償給付。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林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