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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調)解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事項|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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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調)解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事項

  • 對方遲遲不肯配合理賠

    發布日期:

    一、因 台端留言內容之相關事實經過不完整,請來電詢問或洽詢台端投保之保險公司。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賠償問題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又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於申請本基金補償者亦準用之。故 台端所詢行駛高速公路,擦撞到一台運水果的冷凍廂型車右後方,造成其右後下方鐵架及燈號受損乙事,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本基金補償業務範圍。 二、有關汽車任意第三人責任險的賠償範圍,除賠償第三人汽車車損修復之直接損害外,是否包括租用他車以資代替之間接損害,台端可再詢問承保自己汽車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之產物保險公司,瞭解第三人責任保險單條款內容,如對理賠審定結果仍有疑義,可向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訴部門提出申訴。
  • 可否請產險公司提供相關資料您好:因前陣子發生車禍,只知肇事者車輛是租賃車,請肇事者之保險公司提供租賃契約相關資料,以供訴訟,然對方告知因個資法無法提供,可我也算是當事人,有知權利吧!因為很不幸的是肇事

    發布日期:
    (1)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您受傷者,若對方車輛於事故時有投保強制險,則不論對方有無過失,您得於事故後二年內,不限次數檢具相關單據向對方車輛所投保之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若事故時對方車輛無投保強制險,您則可洽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特別補償金(參照本法第7、14條、40條)。至於本案是否屬於給付範圍乙節,仍須視有關跡證才能判斷,受理公司將再依有關文件予以審查。 (2)另依照本法第25條規定,保險公司應於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付之。 (3)至於對方車輛之租賃契約、保險額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並非產險公司所得告知之範圍。有關和解或求償事宜,台端可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逕循司法途徑以維護自身權益。
  • 和解後,殘障等級提升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即受害人(請求權人)所受領之和解金額(屬於身體傷害部分)大於依法應給付之保險金額時則無法再申請保險給付,若和解金額小於應給付之保險金額者,則可申請差額部分。 二、依您的留言內容,已與對方和解,和解金18萬元且和解書註明「包含強制險」。其後再向保險公司申請殘廢保險金,應依上述第一點之說明,視您所受領之和解金額是否小於依法應給付之保險金額,若金額小於應給付之保險金額者,始可申請差額部分。
  • 和解書強制險問題

    發布日期:
    (1)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前項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之金額,保險人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但前項但書之情形,不在此限。 (2)依 台端的留言內容,已與對方和解,雖和解書上未註明和解金額是否包含強制險,然依上揭意旨,若無約定不得扣除,則和解金額應包含強制險給付在內,故除非 台端所受領之和解金額小於依法應給付之保險金額,始得再申請差額部分。
  • 申請補償基金與對方談和解可同時存在嗎?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同法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故請求權人已向特別補償基金申領補償部分,不可再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但補償範圍以外的損失,請求權人得依民法相關規定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 二、又依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三、另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
  • 很多瑕疵的單一事故

    發布日期:
    1.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在駕駛人自損事故不涉及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亡時,即不在該保險之保障範圍內。 2.本案交通事故如有涉及不明車輛,則係屬本法第40條第1款事故汽車無法查究情形,受害人可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補償業務範圍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申請人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詳補償金申請須知),至於本案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該保險公司於受理後將依相關規定辦理。
  • 住院理賠疑問

    發布日期:
    關於申請補償金所需之交通事故證明文件,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所附之文件,須足以證明待證事項為準。至病房費差額部分,依強制險給付標準規定,自行負擔之病房費差額,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接受住院治療期間支付之病房費用,每日以新臺幣1,500元為限。倘受害人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其診療費用不得高於行政院衛生署所訂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急診、門診治療日或出院日前一季之平均費用標準。有關 台端之個案,建議檢附有關文件向就近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後,再憑以認定。
  • 對方肇事 強制險的問題

    發布日期: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受傷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受害人得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故對方仍得向 台端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金。 二、台端仍得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理賠,惟依強制汽車保險法第31條規定,保險公司核定之理賠金,應先扣除和解賠償金額後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除非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
  • 車禍,對方強制險過期

    發布日期:
    台端於102年5月24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因對方事故汽車為未保險車, 台端向本基金請求 補償時,並無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1條的適用,而應依同法第43條第2項之規定,故 台端所稱若雙方以和解獲有賠償1萬元,而依法可申請和解傷害醫療費用為2萬元,則本基金依法必須先扣除獲有之賠償1萬元後,給付補償金1萬元。 二、至於 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 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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