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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對方強制險過期|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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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對方強制險過期

留言內容:
請教: 先前機車與對方擦撞,互有責任,但調解時卻發現對方強制險過期未續保,我無法向對方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後來和解有拿到一部份的賠償,調解書上也有註記賠償金額不含強制險,那這樣我可以申請特別賠償嗎?假設我拿到一萬元,根據42條第2項,事後我的醫療支出若是兩萬元,我只能拿到一萬,是這樣的意思嗎?謝謝
基金回復:
台端於102年5月24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因對方事故汽車為未保險車, 台端向本基金請求 補償時,並無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1條的適用,而應依同法第43條第2項之規定,故 台端所稱若雙方以和解獲有賠償1萬元,而依法可申請和解傷害醫療費用為2萬元,則本基金依法必須先扣除獲有之賠償1萬元後,給付補償金1萬元。 二、至於 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 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