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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問題|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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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問題

  • 未續保強制險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12月28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又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三、如台端所述,台端所騎乘之機車於事故時為未保險汽車,則對方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又本基金於受理受害人補償申請及給付補償金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在補償金額範圍內,向損害賠償義務人行使代位求償權。另依本法第40條第6項準用本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補償金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故有關車輛受損部分,非屬本保險給付或本基金補償業務之項目範圍。
    四、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之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請求權人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五、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被贓車撞到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12月16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給付(下稱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 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前項第3款規定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認定如有疑義,在確認前,應由被保險汽車之保險人暫先給付保險金。

    二、如對造車輛是否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未確認前,建議台端可先向承保對造車輛本保險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無須經對方同意、或和調解成立、或法院判決結果,均可依法提出申請。

    三、復依本法第27條規定,本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財物損失不在本保險給付範圍內。另其他相關法律問題得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我方強制險過期 發生機車與機車之間車禍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7月30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又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又代位求償時,並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依 台端所述,若肇事責任無法釐清,本基金於代位求償時,將視個案情形辦理。
    三、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無照駕駛但肇事責任是對方 可是對方又沒保險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6月2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
    三、又本法第43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及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故 台端如已獲有賠償金,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時,將依規定扣除 台端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之賠償,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警方資料正本疑問

    發布日期:

    台端2017年6月13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公告事項規定,請求權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向保險人提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之保險給付申請或請求本基金給付補償金,應檢具相關文件正本,如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等。
    二、台端所詢有關警方出具交通事故證明文件正本之疑義,因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仍應由受理之產險公司依個案具體事實審定並向 台端說明。
    三、台端如有其他疑問,敬請電詢(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機車 擦撞 做完筆錄 回家後覺得自述不夠清楚 可否再到警局做補充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2月2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台端所詢事項,因涉及警方現場處理交通事故之作業流程,建議 台端向受理該案之承辦員警洽詢,以解決 台端疑慮。
    二、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騎車不小心碰到路邊汽車

    發布日期:

    台端104年10月2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不包含財物損失。又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於申請本基金補償者,亦準用之。故 台端所詢騎機車擦碰路邊汽車乙事,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本基金補償業務之項目範圍。
    二、依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台端所稱騎乘機車擦碰路邊汽車情節,並無致人受傷,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仍可能有違反之情形,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報警,讓警察詳載證詞、現場狀況及證明事故發生當時的情形,對於當事人雙方都有保障。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

    發布日期:

    台端於104年9月1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者,請求權人得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另依本法第42條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
    二、本案事故汽車(機車)如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發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至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受害人求償時,則須依民法規定以肇事責任計算損害賠償金額。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擦撞

    發布日期:

    台端104年9月1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又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申請本基金補償者亦準用之。故 台端所詢碰撞對方機車,造成對方機車受損乙節,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本基金補償業務範圍。
    二、至於有關事故責任歸屬問題,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交通事故發生30日後,向處理警局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以釐清有無肇事責任。另有關是否可提告過失傷害乙節,建議可向處理警局或當地管轄法院查詢。
    三、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對方無照駕駛發生死亡車禍

    發布日期:

    台端104年7月17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除受害人有本法第28條規定之故意或從事犯罪行為(例如酒後駕車)外,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對方所投保之強制險承保公司申請理賠,由受理之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惟強制險僅就受害人傷亡提供基本之保障,請求權人仍可就其受有損害超過強制險理賠範圍之部分,請求對造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二、另依本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保險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規定而駕車,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三、本案 台端可依本法規定向對方所投保之強制險承保公司提出申請並獲得理賠後,因對方無照駕駛,保險人得行使代位請求權向被保險人求償理賠金額。
    四、如對方有加保任意第三人傷害責任險,該保險乃為填補強制險保障之不足,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人就超過強制險金額以上的部分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符合保險條款規定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人才能直接向保險人提出理賠申請。
    五、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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