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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強制險過期 發生機車與機車之間車禍|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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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強制險過期 發生機車與機車之間車禍

留言內容:
您好,我於 106/05/13 騎乘機車與他人機車發生擦撞車禍 我為直行車輛,他車於雙黃線上左轉,我方已往左閃避仍導致擦撞 初步分析研判表為:「 本案雙方說法不一致,跡證不足,經分析後無法釐清肇事因素 」 直到我車禍後洽詢保險公司才發現強制險已經過期,所以對方醫療費用我無法用強制險做理賠 想詢問如果我直接請對方向貴基金會申請特別補償基金 貴基金會會替我代位補償 想請問 代位補償的部分會如何向我求償? 因肇事責任無法認定的情況,再麻煩回復 謝謝
基金回復:

台端106年7月30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又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又代位求償時,並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依 台端所述,若肇事責任無法釐清,本基金於代位求償時,將視個案情形辦理。
三、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