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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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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

留言內容:
如果沒有強制險 可是沒有肇事責任這樣需要賠償對方嗎
基金回復:

台端於104年9月1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者,請求權人得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另依本法第42條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
二、本案事故汽車(機車)如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發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至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受害人求償時,則須依民法規定以肇事責任計算損害賠償金額。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