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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續保強制險|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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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續保強制險

留言內容:
最近機車與機車相撞,我傷勢較為嚴重,對方有擦傷,對方機車不知道嚴不嚴重,我們本來都要交給保險處理,可是後來才發現我的強制險已過期至有一兩年,也未保第三責任險,對方是騎公司機車所以由公司保險處理,那對方是由保險賠償我,而我是只能用自己現金賠償他嗎,因為我現在不知道該怎麼處理
基金回復:

台端106年12月28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又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三、如台端所述,台端所騎乘之機車於事故時為未保險汽車,則對方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又本基金於受理受害人補償申請及給付補償金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在補償金額範圍內,向損害賠償義務人行使代位求償權。另依本法第40條第6項準用本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補償金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故有關車輛受損部分,非屬本保險給付或本基金補償業務之項目範圍。
四、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之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請求權人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五、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