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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贓車撞到|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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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贓車撞到

留言內容:
您好 不好意思打擾您幾分鐘時間 小弟想請教貴基金會一些事情 敝人是社子居民 日前於社子回收場路口前 與一台貨車擦撞 結果 該民貨車駕駛以買飲料為由 車留下 人卻肇事逃逸 經由社子派出所幾日的協查 卻發現 該肇事貨車為贓車 而當時的貨車駕駛警方懷疑是追尋許久的竊車慣犯 目前嫌疑者警方還在追緝中 而小弟 近日因摩托車被大力撞擊後毀損人也負傷 無法工作 因嫌犯遲遲未被擄獲 敝人是否可向車主求賞 問題 1 因當下貨車肇事時 肇事車車主並未向警局提報車輛失竊 然而 此次的車禍事故責任賠償 車主是否應連帶付些法律責任 ? 問題 2 而小弟被救護車送往醫院後 警察尋車牌號碼 曾打電話給貨車車主 但卻是空號 當時在小弟的要求下 請警方先將貨車扣留 若車主來領車時 務必請社子協辦警察通知小弟 之後警方依貨車車身 所印上的公司行號 (公司於永和) 查到車主 也跟車主聯絡上 經由永和區警方跟我說該車車主 車子失竊 任何車子肇事情況一概不知 直到昨日我打電話給社子員警 社子警員才跟我說 肇事車輛於幾日前已被車主領走 當下真是傻眼 怎麼都沒通知我 小弟會因此而無處求償嗎 ? 接著 社子警察有提到 強制險有條車禍特別補助 叫我請教貴基金會或協調單位求助 看可不可以求償一些 小弟車子損壞跟受傷的醫療費用 ? 懇請賜教 感謝
基金回復:

台端106年12月16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給付(下稱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 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前項第3款規定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認定如有疑義,在確認前,應由被保險汽車之保險人暫先給付保險金。

二、如對造車輛是否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未確認前,建議台端可先向承保對造車輛本保險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無須經對方同意、或和調解成立、或法院判決結果,均可依法提出申請。

三、復依本法第27條規定,本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財物損失不在本保險給付範圍內。另其他相關法律問題得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