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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求償事項|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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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求償事項

  • 肇事方僅保有機車強制險,無第三責任險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12月2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按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另按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

    三、台端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險(電話:0800-825688)。若對造車輛為有保險汽車,則可逕向對造車輛投保強制險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

    四、至於台端所詢強制險給付項目以外之損害(如機車車體損壞部分、慰撫金或工作損失等),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對造求償。若有相關法律問題請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或向居住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五、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補償基金被追償208萬,但是目前財力無法支付怎麼辦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9月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本基金行使代位求償權,如損害賠償義務人目前財力無法支付,請逕洽本基金承辦人協商處理。 二、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電洽(02)87898897分機312王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無行車駕照駕駛非駕駛者車子發生車禍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9月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復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 二、另依本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保險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無照駕駛或越級駕駛)規定而駕車。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該代位請求權係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關規定(例如: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第192條至第195條、第217條)計算求償金額,但以保險給付金額為限。是以被保險人若經證明無過失,保險人亦有無法代位求償之可能。 三、台端所提之無照駕駛肇事個案,是否適用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之規定,依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應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若當事人間無法達成共識,得循司法程序辦理之。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無照開公司的車發生車禍 請問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的對象是肇事的員工 還是車子的被保險人?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8月2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保險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規定而駕車之情事,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台端所詢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係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明定事項之一。 二、至 台端所提無照駕駛肇事及求償對象乙節,按代位求償確實係依肇責比例求償,惟所謂按比例計算之母數係「受害人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之金額」(總損害額依肇責比例計算後之金額),如該金額大於保險人所給付之強制險金額時,則加害人自應全額償還保險人所給付之金額。有關求償對象係向被保險人求償,有關「被保險人」指經保險人承保之要保人及經該要保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故該員工及要保人同為求償對象。 三、惟本案因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應由受理的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聲請強制險理賠被保險公司駁回聲請(加害人強制險險逾期)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7月2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如為:一、無法查究;二、未保險汽車;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請求權人得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另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二、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本案因加害人已先賠償被害人五萬元,故被害人於申請補償金時,本基金將依上述規定,於補償時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 三、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求償問題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7月2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無法查究或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另本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事故汽車全部為第40條第1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本基金補償。及第3款規定,事故汽車部分為被保險汽車,部分為第40條第1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與本基金連帶為保險給付或補償。 三、依 台端所述,如本案C機車未投保強制險,B機車駕駛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如本案C機車有投保強制險,則B機車駕駛應優先向承保C機車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強制險申請,而給付後,保險公司並依前揭規定就理賠金額向本基金提出分擔。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問對方右手前3指全斷無法考照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7月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 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 台端所詢問題,分復如下: (一)對方無照駕車,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規定而駕車,但並非從事犯罪行為,因此仍得依法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給付。 (二)依本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二、殘廢給付。三、死亡給付。」復依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依規定申請本基金補償者亦準用之。又本保險採限額無過失責任制,其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並非採實支實付,且部分給付項目亦有限額,相關醫療費用規定,可參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等規定。 (三)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又代位求償時,並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四)本基金行使代位求償權,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辦理。債務人若有清償誠意者,請洽個案承辦之法務人員協談和解事宜。若債務人無意和解或因故未達成和解或和解後未依約履行,則視個案具體情形,逕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或起訴。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未成年無照發生車禍,雙方受傷,但我方無肇事責任,會被強制險代位求償嗎?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6月2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復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 二、另依本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規定,被保險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無照駕駛或越級駕駛)規定而駕車,致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該代位請求權係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關規定(例如: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第192條至第195條、第217條)計算求償金額,但以保險給付金額為限。是以被保險人若經證明無過失,保險人亦有無求償金額之可能。 三、台端所提之無照駕駛肇事個案,其是否適用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之規定,依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應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若當事人間無法達成共識,得循司法程序辦理之。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未投保汽機車強制險,對方一旦受傷,我方肇責如果僅三成,一旦位代求償,是否會依比例負擔對方請求金額?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6月2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又該代位請求權並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三、依 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我的強制險過期發生車禍 對方逆向撞我

    發布日期:
    台端於106年5月2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規定,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不含財物損失(如車損)。台端所詢求償事宜,如係超過強制險給付項目以外之損害(如精神撫慰金、工作損失及財物損失等),台端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對造求償,其相關法律問題請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或向居住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俾益解決 台端之疑義。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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