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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方僅保有機車強制險,無第三責任險|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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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方僅保有機車強制險,無第三責任險

留言內容:
對方/肇事者的部分: 僅保有機車強制險,無第三責任險 機車騎乘者,我們未得知當時及現在狀況 因為是由後方乘坐的人頂罪/頂替駕駛人 頂替的同時,無照駕駛、酒駕,但酒駕並未達標 僅知除了當時開立無照駕駛罰單外並未有其他懲處 我方的部分: 機車強制險,第三責任險皆完整有保 無責 人受傷 機車大毀損 保險理賠是否可由保險公司代位求償醫療及機車車損部分
基金回復:

台端106年12月2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按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另按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

三、台端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險(電話:0800-825688)。若對造車輛為有保險汽車,則可逕向對造車輛投保強制險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

四、至於台端所詢強制險給付項目以外之損害(如機車車體損壞部分、慰撫金或工作損失等),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對造求償。若有相關法律問題請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或向居住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五、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