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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問對方右手前3指全斷無法考照|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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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問對方右手前3指全斷無法考照

留言內容:
因我先生前年往生,留下一老舊機車,未過戶,我也未留意沒保強制險,於今年5月與一位年長者擦撞,對方原本右手前3指就已經全斷,無法考駕照,且交通事故初步判決對方疏失較大(我為直行車,對方右轉),因我方受傷情形不大,但對方老人家,不經摔,大腿斷裂,手術醫療且表示家中無人照顧,請看護,出院後前往安養中心,費用頗高,今天我接到某產物保險公司來函通知將透過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請問1.對方是否屬無法駕車而駕車犯罪行為?2.補償金額是依照用戶所提的醫療收據,看護費和安養中心的費用全部都應屬於我要賠償的部分嗎?沒有所謂疏失責任比例嗎?3.如果賠償金過高,我無法支付後續補償基金會對我採取什麼措施?4.有無其他處理方式可降低賠償方式? 拜託請給與協助,本人單親需養兩位年幼孩子,經濟情況不佳,請幫忙看看有無處理方式,謝謝
基金回復:
台端106年7月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 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 台端所詢問題,分復如下: (一)對方無照駕車,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規定而駕車,但並非從事犯罪行為,因此仍得依法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給付。 (二)依本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二、殘廢給付。三、死亡給付。」復依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依規定申請本基金補償者亦準用之。又本保險採限額無過失責任制,其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並非採實支實付,且部分給付項目亦有限額,相關醫療費用規定,可參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等規定。 (三)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又代位求償時,並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四)本基金行使代位求償權,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辦理。債務人若有清償誠意者,請洽個案承辦之法務人員協談和解事宜。若債務人無意和解或因故未達成和解或和解後未依約履行,則視個案具體情形,逕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或起訴。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