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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強制險理賠被保險公司駁回聲請(加害人強制險險逾期)|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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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強制險理賠被保險公司駁回聲請(加害人強制險險逾期)

留言內容:
向對方保公公司聲請強制險,保險公司回以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備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並以被害人獲得之賠償已逾補償金給付標準為由駁回。(註:被害人獲加害人賠償5萬元,醫療支出3萬5000元)
基金回復:
台端106年7月2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如為:一、無法查究;二、未保險汽車;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請求權人得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另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二、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本案因加害人已先賠償被害人五萬元,故被害人於申請補償金時,本基金將依上述規定,於補償時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 三、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