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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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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車禍賠償

    發布日期:

    台端104年8月31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又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於申請本基金補償者亦準用之。故 台端所詢計程車營業損失受損理賠乙事,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本基金補償業務之項目範圍。 二、另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台端如有上述情形,得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賠償。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無照騎機車出車禍

    發布日期:

    台端104年8月25日電子信箱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另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為「無法查究」或為「未保險汽車」時,請求權人得向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申請補償金,而本基金受理受害人補償申請及給付補償金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在補償金額範圍內,向損害賠償義務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二、台端騎機車與對向左轉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台端朋友為機車之乘客,可向台端所駕駛機車或是對方車輛之強制險承保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擇一申請)。至於台端受傷部分,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之強制險(電話:0800-825688)承保公司,並向其承保之公司提出強制險理賠申請;如對造車輛或是台端所駕駛之機車均為未保險車輛,則台端與台端朋友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向台端及對造車輛駕駛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三、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請求權人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四、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但不包含財物損害,故有關(對方)車輛維修費用並非強制險之給付範圍,故無法理賠。 五、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機車車禍與賠償問題

    發布日期:

    台端104年8月25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 第40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車, (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者, 如 台端受有體傷之部分,可向對方所投保之強制險承保公司申請理賠;惟若對方事故汽車為上述情事之一者,台端始可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補償範圍,包括傷害醫療費用、殘廢、死亡,並不包括財物損失。依 台端所述與對方進行車損賠償之和調解程序,非本基金補償業務範圍。建議 台端得洽詢法律相關人士或團體(例如各縣市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俾解決 台端之疑義。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汽車擦撞機車

    發布日期:

    台端104年8月23日電子信箱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另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為「無法查究」或為「未保險汽車」時,請求權人得向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二、台端騎機車與停在路邊車子發生交通事故,台端朋友為機車之乘客,依本法第13條規定,可向台端所駕駛機車之強制險承保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至於台端受傷部分,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有無投保強制險(電話:0800-825688),若對方車輛有投保強制險,可向對方車輛承保公司提出強制險理賠申請;如對方車輛為未保險車輛,則台端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三、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請求權人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停巷弄家門口被撞

    發布日期:
    台端104年8月18日電子信箱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台端問題事涉車損及保險公司個案,與強制險及本基金業務並無關連,本基金歉難提供意見。 二、建議 台端向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221783)詢問或網址: http://www.nlia.org.tw/
  • 基金會已給附死亡撫恤金,會否因事後法院判決無因果關係而向請求權人請求返還給付之保險金

    發布日期:
    台端2015年8月15日所詢問題答覆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至本基金補償後向加害人行使代位求償時,則仍須依民法規定以肇事責任計算損害賠償額。 二、台端所詢係屬本基金代位求償個案處理問題,請提供法院之刑事判決書及受害人或加害人相關資料,逕洽本基金(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三、另台端所述申訴書部分,並無須特定之格式,可以文字書面陳述申訴事由,逕寄予本基金受理,本基金將以書面函復處理結果。
  • 追討強制險

    發布日期:

    台端於104年8月15日於留言版詢問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如兩部機車碰撞造成雙方駕駛人均受傷,可分別向對方機車之承保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 二、關於無照駕車問題,本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加害人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規定而駕車(即無照駕車情形),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給付保險金,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向加害人求償。至於是否可分期繳納被求償金額,係屬保險公司之內部權責規範,請逕向該保險公司就個案洽詢。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沒錢賠償

    發布日期:
    台端104年7月30日電子信箱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有關台端因欠缺資力未能償還調解金額乙節,係屬民事債務不履行問題,尚非本基金業務範圍,歉難表示意見。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補償費如何申請

    發布日期:

    台端104年7月28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又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於申請本基金補償者亦準用之。故 台端所詢汽車毀損理賠乙事,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本基金補償之項目範圍。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申請補償金

    發布日期:
    台端於104年7月1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規定,保險人應於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給付之。依同法第40條第6項規定,申請補償之案件亦準用之。 二、有關補償個案申請進度,可向受理之保險公司查詢。台端如有其他疑問,敬請電詢(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我們會詳細向台端補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