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險時效
留言內容:
您好︰我想請問一下我於100年6月6日因外出工作,於高速公路因車子在高速公路故障自燃,導致身體多處燒燙傷,隨後就送往醫院。於今年104年9月在網站上看到原來乘客可以申請強制險給付。但是當我將事故單、收據和診斷書送至保險公司他們拒收,說我已經超過二年的時效所以不能申請,請問一下這樣是正確的嗎?
基金回復:
台端於104年9月1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故依台端所述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應於前述請求權時效期間內請求。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