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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汽車強制險之代位求償問題|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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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汽車強制險之代位求償問題

留言內容:
您好,想向您請教汽車強制險之代位求償問題 102年4月我家人駕小貨車與輕型機車發生擦撞,與當事人已和解,今又收到兆豐產物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五款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故被告應負償還30%之責。 兆豐產物向法院聲請支付損害賠償之費用(金額:58,813 ),應如何因應? ※交通事故分析表: 1.依現有跡證尚難客觀釐清肇因,無法分析研判 2.酒後駕車(呼氣檢測0.47MG/L) ※車險理賠計算書: 出險原因:31本車及對方駕駛人皆有過失, 保險種類:91 基體傷 賠追金額:58813 請問: 1.是賠償58813的30%,還是全額? 2.既然本車及對方駕駛人皆有過失,為何請求我方賠償 3.和解書已丟棄 4.代位求償請求權之年限由保險單出險至今已逾2年,其主張合理嗎? 5.已賠償之金額可主張扣除嗎 請您提供解答,謝謝!
基金回復:

台端104年10月29日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9條第五款規定,被保險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該代位請求權係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關規定(例如: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第192條至第195條、第217條)計算求償金額,但以保險給付金額為限。 二、台端所詢個案,須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建請 台端逕洽產險公司釐清,或洽詢法律相關人士或團體,俾益解決 台端的疑義。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