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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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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強制險急救費用及交通費用申請問題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3月1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另依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接送費用係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以2萬元為限。 二、台端詢問家人因車禍急診送至地區醫院後因傷勢嚴重轉送教學醫院,此轉送的交通費用係屬急救費用或交通費用乙節。按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急救費用,並無排除轉診適用之規定,故宜依給付標準所稱合理必須之原則,因傷勢嚴重轉診續行治療具有急救必要性而使用救護車之相關費用,即得列屬急救費用。惟 台端所詢事項,是否符合強制險理賠或補償金給付之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個案具體事證審定。 三、至於因病危依習俗緊急出院載送回家而使用救護車者,其隨車醫護人員及相關器材為延續生命所必須,因而支出上述費用亦得屬於急救費用。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要如何申請理賠金額明細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3月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台端所詢事項,得向承辦 台端強制險理賠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或請法院發文請產險公司函復所需資料,以解決 台端疑慮。 二、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我支幹道對方主幹道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3月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三、台端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險(電話:0800-825688),若為有保險之車輛,則可逕向對造車輛承保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如為未保險車輛,則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的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台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四、本基金受理受害人補償申請及給付補償金時,將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而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又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在補償金額範圍內,向損害賠償義務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五、另 台端所詢刑事或民事求償部分,非屬本基金補償業務範圍,其相關法律問題請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俾益解決 台端之疑義。 六、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過保

    發布日期:
    台端2017年2月24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基金依法對請求權人給付補償金:(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得代位請求權人行使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惟本基金代位受害人求償時,仍應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三、台端如有其他疑問,敬請電詢(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無照機車駕駛與拼裝車車禍導致機車駕駛死亡,補償基金有無理培?要如何申請?謝謝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2月2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另本基金依本法第40條所定下列情事之一者,依法對請求權人給付補償金,並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台端詢問無照機車駕駛與拼裝車車禍導致機車駕駛死亡,則該機車駕駛人之遺屬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而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又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在補償金額範圍內,向損害賠償義務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三、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請求權人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詢問有關強制險殘障給付的問題

    發布日期:
    台端2017年2月17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另本法第10條規定,本法所稱之受害人指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或死亡之人。 二、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3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殘廢,其殘廢程度分為15等級,各障害項目之障害狀態、殘廢等級、審核基準及開具殘廢診斷書之醫院層級或醫師,依附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之規定。本保險所稱殘廢,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之狀態。 三、台端所詢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殘廢給付乙案,因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建議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電話:0800-825688)肇事車輛之強制險之承保公司,並可向該公司提出強制險理賠申請,由承保公司依個案具體事實審定。 四、台端如有其他疑問,敬請電詢(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依肇責理賠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2月14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復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 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係依本法第27條第2項規定訂定,保險人應依給付標準辦理保險給付。 三、依給付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復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一、急救費用,二、診療費用,三、接送費用,四、看護費用。 四、又依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目規定,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診療費用包括下列: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另依同條第3項規定,前項第二款所規定診療費用,部分項目有費用上限規範。綜上所述,本保險之傷害醫療費用並非採實支實付,而係依法令規定之項目核給,且部分給付項目亦有限額。 五、台端如對產險公司給付有疑義,得向該公司0800客服專線詢問,如仍對詢問結果有異議時,可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地址: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4號17樓,電話:0800-789885)申請評議。 六、台端如有其他疑問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求償相關問題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2月14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 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如為:一、無法查究;二、未保險汽車;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請求權人得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且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故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不須被保險人或加害人同意,縱使未經和調解,也無須等法院判決結果,都可依法申請補償金。 二、台端發生車禍,如對造汽車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如拼裝車、農用車等,台端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申請補償金,本基金將依本法第42條規定,就給付之補償金額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 三、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關於代位求償的流程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2月1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又代位求償時,並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二、有關本基金代位求償聲請發支付命令應行之程序事項,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辦理。若債務人無意和解或因故未達成和解或和解後未依約履行,則視個案具體情形,逕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另如 台端所詢即便已取得法院判決書,若本基金非該法院判決書之訴訟當事人,仍會依法向債務人進行求償。 三、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非以全民健保身份看診中醫,收據問題

    發布日期:
    台端2017年2月12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二、診療費用:(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綜上所述,本保險之傷害醫療費用並非採實支實付,且部分給付項目亦有限額。 二、有關 台端所詢自費身分就醫中醫診所,中醫水藥費用2000多元是否賠付乙節,因水煎藥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項目且不在本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範圍,是故相關支出無法獲得本保險給付。 三、台端如有其他疑問,敬請電詢(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