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車禍肇事逃逸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4月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該保險公司於受理後將依相關規定辦理,如申請文件有欠缺,保險公司應發文限期補正,並視個案再做必要之調查。如文件齊全者,則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規定保險人應於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給付。 二、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肇事逃逸,申請補償金,強制險。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4月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又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 三、台端留言對造車輛於事故日係有投保強制險,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由承保對造車輛強制險之產物保險公司負保險給付之責。台端應向承保對造車輛強制險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無須經對方同意、或和調解成立、或法院判決結果,均可依法提出申請。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有關申請失能一事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3月2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惟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同條第4項規定本法所生請求本基金補償之權利,準用之。故請求權人應於前述請求權時效期間內請求。 三、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分期償還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3月2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因 台端所詢為個別案件之處理方案,而本基金之求償案件是否採分期方式償還,將依個案情況不同之具體情形 (如求償金額、肇事責任、債務人清償能力…等)而斟酌,敬請提供相關事證,以利洽商償還事宜。 -
領取補償後之和解程序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3月2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同法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故請求權人已向特別補償基金申領補償部分,不可再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但補償範圍以外的損失,請求權人得依民法相關規定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 二、又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三、另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 四、如 台端所詢於領取補償金後,再與對方達成和解,應不會影響已請領之補償金,惟建議於簽署和解書時,將已申請領取之補償金額及相關權利義務,在和解書中加以載明,以避免發生爭議。另之後若再申請補償給付,則需視本法可申請的補償給付大於和解的賠償金額者,始可申請差額部分。 五、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駕駛人沒有車主委託書下所進行的和解書效力問題
發布日期:台端2017年3月22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本基金係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8條規定,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均能依本法規定獲得基本保障及健全本保險制度之政策性目標而設置。對於符合本法第40條規定,即有「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及「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情事之一者,依法對請求權人給付補償金。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在補償金額範圍內,向損害賠償義務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二、至於 台端所詢「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告訴及駕駛人沒有車主委託書下所進行的和解書效力」問題,因涉及民事訴訟,非屬本基金業務範圍,可逕洽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詢問。 三、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保險金的請求權歸誰?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3月2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規定,所稱請求權人,指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請求權人為受害人之遺屬。其第一順位為父母、子女及配偶。同一順位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 二、車禍受害人死亡時,若其母親仍健在,惟於請求權時效屆滿前死亡,則其得受領之給付為該母親之遺產,應由其繼承人行使請求權利。台端所詢事項,應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個案審定。 三、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賠償事宜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3月1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 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另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及第43條第1項與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三、又依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故財物損失不在強制險給付範圍內。 四、台端發生車禍,如對造汽車為未保險汽車,台端得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補償金,台端如已獲有和解金,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時,將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扣除 台端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之賠償,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本基金再依本法第42條規定就給付之補償金額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 五、另 台端所詢車損費用及其他非屬強制險之給付項目,台端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對造求償,其相關法律問題得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六、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賠償
發布日期:台端於106年3月1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台端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險(電話:0800-825688),若為有保險之車輛,則可逕向對造車輛承保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如為未保險車輛,則可依本法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三、另依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 台端所詢求償事宜,如係超過強制險給付項目以外之損害(如精神撫慰金、工作損失等),台端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對造求償,其相關法律問題請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或向居住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俾益解決 台端之疑義。 四、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拒絕我方申請強制險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3月1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前項第三款規定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認定如有疑義,在確認前,應由被保險汽車之保險人暫先給付保險金。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受害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另 台端所詢個案,案涉是否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申請特別補償基金,仍須由產險公司受理後,依個案資料俾以認定。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