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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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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

  • 看護以及伙食費問題

    發布日期:
    關於 台端詢問有關膳食費及看護費用給付問題,依強制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又膳食費指受害人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另依98年修正立法說明,膳食費給付免檢附收據。因此,所詢個案,若能提出住院傷情與汽車交通事故有關之診斷書,膳食費部分可免檢附收據,惟看護費用應檢附看費證明申請之。
  • 與腳踏車擦撞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二、台端之親戚騎乘機車與自行車(腳踏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傷,惟因自行車(腳踏車)非屬本法所稱汽車範圍,故非屬前揭本法規定汽車交通事故,傷者無法依本法規定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或補償金。
  • 自撞靜止中貨車

    發布日期: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及依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故建議 您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電話:0800-825688)查詢承保肇事車輛強制險之保險公司,並向該公司申請保險給付;如對方車輛未投保強制險,您可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至於是否符合理賠或補償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個案審定。
  • 未投保強制險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故建議您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電話:0800-825688)查詢承保肇事車輛強制險之保險公司,並向該公司申請保險給付;如對方車輛未投保強制險,您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至於是否符合理賠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個案審定。 二、申請補償案件如無法取得加害人(對方)地址者,產物保險公司仍應先受理補償,依法不得拒絕,惟為便於本基金依法行使代位求償權,仍請您如取得加害人之地址時不吝告知本基金。
  • 我該申請哪種理賠?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單一車輛事故駕駛人不在本法保障範圍。 二、本件如未能證明涉及另有肇事逃逸車輛,即非屬本基金補償範圍。至於是否符合 台端所稱「駕駛人傷害險」之理賠範圍,應由承保之保險公司認定。
  • 自撞電桿

    發布日期:
    關於 台端詢問自撞電桿死亡可否申請補償金問題,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汽車交通事故僅涉及一輛汽車(包括機車)者,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所以,自撞電桿死亡之駕駛人非本法所稱之受害人,無法申請強制給付或補償金。
  • 強制險交通申請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3款有關申請接送費用,係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以2萬元為限。 二、至您所詢看診往返費用,找認識的租賃小客車接送,仍以合理必須之實際支出者為限,並向保險公司理人員出示醫療費用單,俾憑計算,自用車亦可比照辦理。如無法提出該車車資收據,可提供記載每次自住家往返醫療院所之日期及地點的明細表,保險公司將併同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予以審核,並比照該地區通常搭乘計程車所支付之合理交通費為計算依據。如因個人因素致須跨縣市長距離就診之接送費用,須視受害人傷情、當地醫療資源及交通狀況等其他因素,依個案認定,但仍以合理必須為限。
  • 車禍自摔

    發布日期: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台端所述,對方未投保強制險,除受害人有本法第28條規定之情事(例如酒後駕車)外,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因本基金之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辦理,台端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並由受理之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 行人與汽車事故 對方表示強制險過期

    發布日期: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故建議您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電話:0800-825688)查詢承保肇事車輛強制險之保險公司,並向該公司申請保險給付;如對方車輛未投保強制險,您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至於是否符合理賠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個案審定。
  • 機車擦撞

    發布日期: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您所述,對方未投保強制險,除受害人有本法第28條規定之情事(例如酒後駕車)外,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因本基金之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辦理,您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並由受理之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三、關於您留言詢問工作損失等相關民事訴訟等問題,因涉及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範圍,非屬本基金補償業務範圍內,建議洽詢法律相關人士或團體,例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諮詢預約專線:02-3322-6666詳細服務時間地點請參酌網站:www.laf.org.tw),俾益解決您的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