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我方為無肇事責任及強制險過期未保,特別補償金基金是否向我方代位求償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7月24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又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故本基金將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依照事故實際發生情形向臺端代位求償。
三、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2賴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調解不成立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7月2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另依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
三、臺端所詢與對方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對造車輛雖有投保強制險,但為無照駕駛,且調解不成立,是否仍可申請強制險保險給付?依上述規定,臺端仍得依法逕向對造車輛所投保之產物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理賠。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被計程車闖紅燈撞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7月1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臺端所詢令堂騎乘機車被計程車闖紅燈撞可否申請強制險理賠乙節,建議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電話:0800-825-688),若為有保險車輛,則請向該承保公司申請保險給付,如肇事車輛為未保險車輛,則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2賴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加護病房的病房差額費用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7月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不含財物損失。
二、有關傷害醫療費用部分,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另依同條文第2款第(一)目規定,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三、前述有關病房費差額部分,依強制險給付標準規定,自行負擔之病房費差額,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接受住院治療期間支付之病房費用,每日以新臺幣1,500元為限。至於臺端所詢加護病房之病房費用是否符合強制險理賠要件,因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應由受理的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四、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保險公司強制險追償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7月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9條規定,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 (三)故意行為所致。 (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無照駕駛或越級駕駛)規定而駕車。 前項保險人之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上述代位請求權係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關規定(例如: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第192條至第195條、第217條)計算求償金額,但以保險給付金額為限。
三、故臺端所提之無照駕駛肇事及求償之個案,應先計算受害人之全部損害賠償金額並確定過失責任比例後,方能計算應求償金額,因涉個案具體事實認定,無法一概而論,建議此部分請臺端之朋友與求償之保險公司進行協商,若當事人間無法達成共識,則循司法程序辦理。
四、若臺端有其它法律上之問題,建議向各法院之「聯合服務中心」之「訴訟輔導」櫃台詢問。其它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賠償責任問題請教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7月4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臺端駕駛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機車肇事,致他人死傷,本基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強保法)第42條規定,於補償後向臺端求償。
二、另依民法相關規定,借車予他人發生車禍,車主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其它任意保險,並不構成民法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事由。
三、至於車主與臺端有無其它民法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事由(如僱用人與受僱人,法定代理人與未成年人等)須依個案事實認定,建議向各法院之「聯合服務中心」之「訴訟輔導」櫃台詢問。
四、其它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關於特別補償基金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6月2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有關臺端詢問個案辦理之進度情形,因涉及個案事實認定,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並提供國泰世紀產物保險公司之受理地區、理賠承辦人員及申請人資訊,俾利協助查詢本案處理情形。 -
車禍理賠問題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6月24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故如兩部機車碰撞造成雙方駕駛人均受傷,可分別向對方機車之承保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如對方車輛未投保強制險,受害人可請求本基金補償。
二、依臺端所述,令堂與對方發生擦撞致受有傷害,雖然無照駕駛,仍得依法向對造車輛所投保之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而對方亦有受傷之情形,也可依法向令堂駕駛之機車所投保之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而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予對方後,將依本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於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無照駕駛之令堂求償。
三、有關強制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過期 和民事官司 兩者賠償問題
發布日期:臺端2018年6月2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臺端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電話:0800-825688),如肇事車輛為未保險車輛(機車),則請求權人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二、又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三、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的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臺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範圍,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已支付特別補償金,是否能在民事判決扣除此金額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6月20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四十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其立法意旨為避免雙重受償之弊病。
二、又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 請求補償。」及第27條第1項規定「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二、殘廢給付。三、死亡給付。」綜合上述第7條及第27條第1項之立法精神,明訂汽車交通事故加害人侵權行為,保險人對受害人給付保險賠償,採限額無過失(責任)主義,即一定金額以下,採無過失(責任)主義賠償處理,以免除受害人因舉證責任困難,致無法獲得賠償,並使受害人能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又第27條第1項基於(本法)第1條所揭示對於受害人體傷提供基本保障原則,為求保險給付之迅速明確,特以定額給付方式列舉強制保險之給付項目,用於取代民法第192條至第195條有關侵害生命、身體或健康之損害賠償範圍之規定。另受害人對於其他超過本保險理賠項目與金額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得循司法途徑向加害人請求。
三、但臺端來函稱「法官說特別補償金不得扣抵判賠之金額,因為對方沒有求償醫療費用,特別補償基金只在醫療部分。」惟訴訟中之個案,非屬本基金業務範圍,建議可洽詢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的法律諮詢服務,或洽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各地法院聯合服務中心。
四、臺端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