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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護證明|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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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護證明

留言內容:
您好,我因車禍住院有請看護,看護公司只有給我一份收據,我在申請特補金的時候可用影本嗎?
基金回復:

臺端107年9月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1條第2項準用第2條第2項第4款規定:「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故受害人如有符合前揭規定之情形,可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基金申請看護費用。其看護費用之限額,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

二、關於看護費用之申請,應檢附之憑證為:(一)看護人出具之收據。(二)若由親友看護,請提供記載擔任看護親友之姓名、親屬身分關係、地址及看護期間之書面說明代替。至臺端所詢看護收據只有一份,申請時可否使用影本乙節,可以檢附前揭看護證明代替之,請臺端逕自本基金網站下載使用。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範圍,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2賴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