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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調)解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事項|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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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調)解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事項

  • 相關詢問

    發布日期:

    臺端2020年3月17日於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臺端所詢問題,若對造車輛未投保強制險時,係由臺端向本基金申請;另申請補償金無須等待先行和解後再申請,若先和解再申請補償金時,依本法第43條第2項前段規定,本基金於補償時會先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

    三、因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可理賠之項目及金額均有限制,與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則可得請求之範圍及項目未完全相同(例如機車損壞之財物損失,即不在強制險理賠範圍),故臺端所詢是否要與對方和解,須由臺端自行評估後決定。

    四、有關之本法之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 您好

    發布日期:

    臺端2020年2月29日於意見信箱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另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又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四、如臺端所詢已與對方和解,對方仍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時,依上開規定,本基金於補償時會先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後,始進行求償,故不至於有重複獲償之問題。

    五、有關求償或其它補償有關之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過失傷害跟肇事逃逸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10月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

    答覆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又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三、臺端所詢和解後申請特別補償金乙節,依上開規定,本基金會先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 四、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含強制險就不能補查額嗎不是20萬醫療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10月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又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三、如臺端所詢「跟和解含強制險2萬,事後還要復健和診療這樣還可以向特別補償金申請其餘18萬嗎?」,依上開規定,本基金於補償時會先扣除和解金額2萬元,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我問題。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8月2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之金額,保險人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但前項但書之情形,不在此限。

    二、如臺端所詢,車禍已和解,惟和解書載明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否可向對方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因事涉雙方當事人和解之真意,相關法律問題可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三、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本車乘客)誤送特補件且已核付醫療,可否申請移轉本車保險人?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5月10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36條規定「同一汽車交通事故牽涉數汽車時,依下列規定處理:一、事故汽車全部為被保險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連帶為保險給付。二、事故汽車全部為第40條第1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三、事故汽車部分為被保險汽車,部分為第40條第1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連帶為保險給付或補償。前項保險人間或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間,按其所應給付或補償之事故汽車數量比例,負分擔之責。」

    二、臺端所詢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或補償金乙節,應依前述規定辦理。惟因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是否符合給付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三、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除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外,可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付和解金後方知對方已申請強制險理賠,如此豈不重覆付款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3月2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另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又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四、如臺端所詢已與對方和解並已給付和解金後,對方仍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時,依上開規定,本基金於補償時會先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後,始進行求償,故不至於有重複獲償之問題。

    五、有關求償或其它補償有關之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和解書不含強制險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2月24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又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三、如臺端所詢已經和對方和解,依上開規定,本基金於補償時會先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始給付補償金。

    四、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特別補償金應否自和解金中扣除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2月1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三、臺端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險(電話:0800-825688),說明如下: (一)若為有保險之車輛, 1、可逕向承保對造車輛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 2、另本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 (二)如為未保險車輛, 1、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2、又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本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3、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約束。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4、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之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臺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四、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騎腳踏車被一台汽車從後面撞上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1月2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另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及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

    三、臺端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事故汽車是否有投保本保險(電話:0800-825688),若該事故汽車為被保險汽車,則可逕向所承保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

    四、至於所詢和解補償問題,建議向居住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對造求償,相關法律問題請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五、有關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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