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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腳踏車被一台汽車從後面撞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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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腳踏車被一台汽車從後面撞上

留言內容:
母親快70歲,今年一月初騎腳踏車被一台汽車從後面撞上, 肇事者有打電話給警察並就醫,送到新北縣一台醫院照x光, 當時醫生說骨頭沒有問題,母親便立即前往民俗療法處理! 事過二個星期,肇事者想和解,但母親的膝蓋其實腫脹,不太能走動! 為保險起見,家人帶往醫院再檢查一次,若確定膝蓋無不礙才能合解! 不料! 照出的x光及核磁共震後,確定是脛骨平台下陷,要開刀! 由於母親目前不想開刀,若要談和解,肇事者該如何補償母親! ?
基金回復:

臺端2019年1月2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另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及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

三、臺端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事故汽車是否有投保本保險(電話:0800-825688),若該事故汽車為被保險汽車,則可逕向所承保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

四、至於所詢和解補償問題,建議向居住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對造求償,相關法律問題請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五、有關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