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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問題。|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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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問題。

留言內容:
我今年發生車禍跟機車對撞。肇者是對方。我沒有肇者。是後我們提出調解有和解。對方只賠2萬2千元。我聽到快不知道怎麼辦沒人幫我講話。我有住院和肋骨折。才賠那樣。和解書有含強制險後續就不能理賠了嗎?我我都沒講含強制險。為何。
基金回復:

臺端2019年8月2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之金額,保險人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但前項但書之情形,不在此限。

二、如臺端所詢,車禍已和解,惟和解書載明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否可向對方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因事涉雙方當事人和解之真意,相關法律問題可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三、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