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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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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留言內容:
我朋友騎車被人家從後面追撞,可是他並無受傷,但對方人車都有受傷。 因我朋友未保強制險,無法理賠對方,對方要求私下和解賠償五萬, 並用分期方式付給對方,已經付過第一個月了, 但近日又收到特別補償通知書,有電話去詢問說會賠給對方六萬六, 對方強調特別補償金跟和解金沒有關係, 可是這樣不就有要付對方和保險公司兩邊的錢的問題嗎? 怎麼想都不太對吧? 請問應該如何處理會比較好呢?謝謝您
基金回復:

臺端2020年2月29日於意見信箱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另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又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四、如臺端所詢已與對方和解,對方仍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時,依上開規定,本基金於補償時會先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後,始進行求償,故不至於有重複獲償之問題。

五、有關求償或其它補償有關之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