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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求償事項|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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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求償事項

  • 騎朋友的車發生車禍會被保險公司代位求償嗎?

    發布日期:

    臺端2020年10月25日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三、故意行為所致。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二、依上開條文規定,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給付保險金,惟如被保險人有上開法定事由時,同時賦予保險人代位求償之權利。至於臺端所詢個案,仍應由受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之保險公司認定。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 代位求償是否會影響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理賠金額

    發布日期:

    臺端2020年7月8日於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又同條第1項規定,本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二、臺端所詢分述如下: (一)如A車主為依法對臺端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則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在補償金額範圍內,得代位臺端向A車主求償。 (二)本法之補償金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臺端如訴請A車主賠償時,A車主得就非財產損害之賠償項目,主張扣除。 (三)至於本保險以外之民事賠償問題,建議向居住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三、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已經過期三個月以上發生車禍

    發布日期:

    臺端2020年7月7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 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如臺端所騎乘之機車於事故發生時為未保險汽車,則依上述規定,婦人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又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婦人對於臺端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另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四、至臺端受傷部分,係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外之民事損害賠償問題,建議向居住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五、有關本保險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特別補償基金是否扣除和解金(財損已分列於賠償細項)

    發布日期:

    臺端2020年4月23日於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又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臺端所詢問題,對造車輛未投保強制險,若於和解書上明列財損金額,於申請時本基金是否扣除乙節。依前揭規定,財物損失(例如機車損壞費用)不在強制險理賠範圍,故本基金就明列財損之賠償金額,於給付時,不予扣除。

    三、另臺端所提向對方求償時,本基金是否依肇責比例求償乙節。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向損害賠償義務人代位求償時,係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相關規定辦理,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四、有關之本法之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 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3 條之疑問

    發布日期:

    臺端2020年4月16日於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修正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5條(現為第27條)之立法意旨第一項,略為:「本條第一項基於第一條所揭示對於受害人體傷提供基本保障之原則,為求保險給付之迅速明確,特以定額給付方式列舉強制保險之給付項目,用於取代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有關侵害生命、身體或健康之損害賠償範圍之規定。」,另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四十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故本基金所為之補償,性質上為民事損害賠償金額,殆無疑義。

    二、臺端所詢問題,即「於刑事程序達成和解」,其性質上仍係民事之和解,屬民事法律之範疇。故不論於刑事訴訟上之和解或鄉鎮巿調解委員會之和解,若對造車輛未投保強制險,請求權人先和解再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時,依本法第43第2項前段規定,本基金於補償時會先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

    三、惟本法可理賠之項目及金額均有限制,與民法依侵權行為可得請求之範圍及項目未完全相同(例如機車損壞之財物損失,即不在強制險理賠範圍),故臺端所詢問題,須視個案具體事實及和解內容,方能確定是否有本法第43條扣除之適用。

    四、有關本法之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 親屬代位求償

    發布日期:

    臺端2020年4月7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所詢對造僅車損未有人員傷亡,車損非屬強制險保障範圍。

    二、至臺端丈夫是否會被對方保險公司代位求償車損乙節,建請逕向對造保險公司洽詢。

    三、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電話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 您好,我想請問車禍理賠及和解的問題

    發布日期:

    臺端2020年3月19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建議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電話:0800-825688);若為有保險之車輛,則可逕向承保對造車輛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如為未保險車輛,則可依上述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惟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臺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於具體個案情節是否符合申請要件,仍應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三、至於臺端來函所詢其他問題,非屬本基金業務範圍,建議請向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的法律諮詢服務,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各地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四、有關其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或補償有關之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同為肇責的情況特補基金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11月14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另本基金依本法第40條所定下列情事之一者,依法對請求權人給付補償金,並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又代位求償時,係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三、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代位追償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11月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9條規定,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二、又持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者,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不在上述本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之規範範圍內。

    三、惟具體情況因涉事實認定,須個案審定,請向肇事車輛之承保公司連繫為宜。另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十幾年前的車禍已和解,事後發現未求償看護費.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10月24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

    二、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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