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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幾年前的車禍已和解,事後發現未求償看護費.|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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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幾年前的車禍已和解,事後發現未求償看護費.

留言內容:
您好:請問十幾年前的車禍以五萬塊和解.斷了多支肋骨,休養多月當時需人照顧,事後發現未求償看護費,還可向對方的產險公司要求賠償看護費嗎?謝謝
基金回復:

臺端2019年10月24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

二、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