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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償|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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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償

留言內容:
108年2月6日發生車禍,當時我領有輕型機車駕照,駕駛100cc機車,對方受傷,向我的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請問事後我的保險公司會代位向我追討這筆費用嗎?每家保險公司規定都一樣嗎?
基金回復:

臺端2019年11月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9條規定,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二、又持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者,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不在上述本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之規範範圍內。

三、惟具體情況因涉事實認定,須個案審定,請向肇事車輛之承保公司連繫為宜。另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