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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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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強制保險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1月1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 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如所述臺端之先生騎乘之機車於事故發生時為未保險汽車,則依上述規定,對方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又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另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四、有關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代位求償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1月17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又代位求償時,並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二、依臺端所詢「…請問甲已死亡,要向誰代位求償?」乙節,如損害賠償義務人死亡而有繼承人時,本基金得依上述規定向該繼承人代位行使求償權。

    三、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2賴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補償金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1月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4項規定準用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逾十年者,亦同」,臺端如因同一交通事故申請補償金,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避免罹於時效。

    有關本法令規定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範圍,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無照駕機車與對方機車發生車禍,對方無強制險,我方肇責較大但受傷嚴重,是否可以申請本基金?

    發布日期:

    臺端2018年12月2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臺端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電話:0800-825688),如為未保險車輛(機車),則請求權人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又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本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三、依臺端所詢問題,甲方可以申請補償金,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會向乙方追償,甲方無照駕車部分,對於補償金申請並無影響。

    四、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的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臺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五、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範圍,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問題

    發布日期:

    臺端107年12月2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按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三、依臺端所述「對方保險都沒有進度」,若對造車輛係有保險之車輛,依上揭規定,係逕向對造車輛投保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若對造車輛為未保險汽車,則可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請問強制險賠償問題

    發布日期:

    臺端2018年12月2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診療費用,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二)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二、依臺端所詢內容,分覆如下: (一)自費項目: 自費費用項目之震波治療及除疤藥膏,並非在上揭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惟須依臺端檢具之診斷證明書及醫療收據,由受理之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二)診斷證明書費: 診斷證明書費依上揭規定爲給付範圍項目,同一科別之診斷證明書僅給付一份費用,惟因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後就診不同科別所申請之診斷證明書,得各申請一份費用,惟仍須由受理之保險公司視實際情況,依相關規定審定。 (三)交通費: 強制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接送費用係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以2萬元為限,在請求權時效內並無天數之限制。

    三、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2賴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下款期限問題

    發布日期:

    臺端107年12月2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第2項與第3項規定,保險人應於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付之;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應按年利一分給付遲延利息。

    二、依臺端所述,保險公司是否可以主張責任未查而延期下款,另與對造於和解時,將下款時間壓一個月乙事。依上述規定,保險公司仍應受規定之拘束,惟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本基金不便表示意見,臺端如對申請理賠有疑義,得洽該公司免費服務電話詢問。(查詢產險公司免費服務電話網址:http://www.nlia.org.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75,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失能時間的認定

    發布日期:

    臺端107年12月2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給付標準第3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殘廢,其殘廢程度分為15等級,各障害項目之障害狀態、殘廢等級、審核基準及開具殘廢診斷書之醫院層級或醫師,依附表本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之規定。本保險所稱殘廢,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之狀態。

    二、另依本保險給付標準表關於神經障害之審核基準一、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須經治療六個月以上,始得認定;如經手術,須最後一次手術術後六個月以上,始得認定。審定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對於永久喪失勞動能力與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生活活動狀態及需他人扶助之情況定其等級。

    三、臺端如有其他疑問,敬請電詢(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補償金之申請

    發布日期:

    臺端107年12月2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相關補償個案申請進度,可向受理之保險公司或至本基金網站查詢,另若留有手機電話號碼予受理之保險公司,該公司也會以簡訊通知辦理進度。至於何時撥款,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本基金準用第25條第2項規定保險人應於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給付。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事故,對方收到我方保險公司理賠金後,對方完全不接電話

    發布日期:

    臺端107年12月2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惟依臺端留言內容「..車禍事故我開車~對方騎機車~兩方均無受傷~..」,本案應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項目以外之財物損失(如車體損壞部分等),臺端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對造求償,相關法律問題請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或向居住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