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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造為完全肇事責任且有體傷,但我的機車強制險過期|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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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造為完全肇事責任且有體傷,但我的機車強制險過期

留言內容:
您好: 雙方都是騎乘機車,我被對造從後方追撞,導致我腰椎骨折等體傷,而對造也有胸骨體傷。依事故初判表,肇事因素在於對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我並未具肇事責任。在此肇事責任歸屬下,我的強制險公司是否仍須理賠予對造?另外,事故發生日,我的機車強制險正好逾期一個月,如果對造也可申請理賠,最終是不是就等於是由我自己來付保險理賠金給對造?
基金回復:

臺端2019年7月2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另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依臺端所詢事項,因臺端之機車強制險已逾期一個月,對方可依上述規定向本基金請求補償,本基金於補償後會向臺端求償。 四、有關本法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