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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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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無肇責可以拒絕基金會求償補償金嗎?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10月24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 又本法第 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三、 依臺端所詢狀況A與B雙方均為機車(雙方無酒駕),B撞A,A無肇事責任但強制險過期,B死亡時,B之家屬即請求權人可依本法上揭規定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俟本基金給付補償金後,可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向A代位求償。
    四、 至於肇事責任,因涉事實認定,故須個案審定。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電話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 十幾年前的車禍已和解,事後發現未求償看護費.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10月24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

    二、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有關強制險膳食費和看護費的給付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10月1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4款規定:「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其看護費用限額,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另膳食費,係指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臺幣180元為限。

    二、臺端所詢問題分述如下:
    (一)交通事故後送醫院,在急診室病床待了一個晚上,隔日離院,因留院觀察非屬住院期間,不得依相關規定請求強制險「膳食費用」及「看護費用」。
    (二)同上,診斷書上載明急診觀察室,亦不能請求膳食費用及看護費用。
    (三)交通事故之受害人雖急診留院觀察,但之後有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在醫院接受診療之事實者,在提供相關證明資料後,則急診留院觀察期間應視為「住院期間」,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給付「膳食費」及「看護費用」。
    (四)依臺端所述情形,9月1日可申請膳食費及看護費。惟仍應依事實情況認定之。

    三、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華南補償基金申請進度很慢,是刻意扣留嗎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10月11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有關臺端詢問個案申請補償金之進度情形,因涉及個人資料安全及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可至本基金網站https://www.mvacf.org.tw申請補償金專區查詢,或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賴小姐,並提供至華南產物保險公司之受理地區、理賠承辦人員及申請人資訊,俾利協助查詢本案處理情形。

  • 過失傷害跟肇事逃逸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10月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

    答覆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又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三、臺端所詢和解後申請特別補償金乙節,依上開規定,本基金會先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 四、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含強制險就不能補查額嗎不是20萬醫療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10月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又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三、如臺端所詢「跟和解含強制險2萬,事後還要復健和診療這樣還可以向特別補償金申請其餘18萬嗎?」,依上開規定,本基金於補償時會先扣除和解金額2萬元,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關於特別補償金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10月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汽車交通事故僅涉及一輛汽車者,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

    二、至於臺端所述「被車主自己碾過」乙節,如車主(即駕駛人)傷亡係因自己使用、管理該汽車所致,而非他人使用或管理該汽車所致,非屬本法規定之汽車交通事故,車主(即駕駛人)不得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金或補償金。

    三、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理賠問題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10月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 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如所述臺端騎乘之機車於事故發生時為未保險汽車,則依上述規定,對方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又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自撞有賠嗎?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10月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因此,汽車交通事故如僅涉及一輛汽車者(如駕駛人自行碰撞路樹、電線桿等事故),因並無對造汽車理賠責任之問題,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

    二、臺端所述「自撞;被自已的車給碾過而受傷」乙節,如駕駛人傷亡係因自己使用、管理該汽車所致,而非他人使用或管理該汽車所致,非屬本法規定之汽車交通事故,駕駛人不得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金或補償金。

    三、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申請強制險給付需檢附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何謂「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9月2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 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請求權人依本法規定,檢具「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事項第一點第一項第1款第3目規定之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係用以證明受害人之傷害或死亡係汽車交通事故所致之證明文件,保險人於受理請求權人申請保險給付時,對其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仍得視文件之內容予以審核,並視個案作必要之調查,再依有關證據認定是否符合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

    二、至於臺端所詢調解書正本,是否適用「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乙節,因調解書係兩造所達成和解內容,尚難釐清事故發生之具體事證,故保險人對請求權人申請保險給付所檢附之有關證明文件,仍應就個案具體內容審核並作必要之調查,如經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法院判決,再憑以認定是否屬汽車交通事故之事實,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三、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