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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申請時效|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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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申請時效

留言內容:
你好,請問車禍事故發生後,時間多久內可申請特別補償金? 謝謝回覆喔。
基金回復:

臺端2020年6月2日於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 14條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前項時效完成前,請求權人已向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請求者,自請求發生效力之時起,至保險人為保險給付決定之通知到達時止,不計入時效期間。 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保險給付請求權,有時效中斷、時效不完成或前項不計入消滅時效期間之情事者,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就請求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中斷或時效不完成之情事者,就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 前三項規定,於關於本法所生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之權利,除其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依下列規定外,準用之:

(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者,自知有損害及確認肇事汽車無法查究時起算。

(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者,自知有損害及確認肇事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時起算。

(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者,自知有損害發生及確認被保險汽車係未經同意使用或管理之事實起算。

(四)事故汽車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者,自知有損害發生及確認加害汽車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時起算。」

二、臺端所詢申請補償金乙節,於前述請求權時效期間內,得就近向本基金委託辦理補償業務之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因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將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核。

三、有關申請補償金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電話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