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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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申請時效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6月2日於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 14條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前項時效完成前,請求權人已向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請求者,自請求發生效力之時起,至保險人為保險給付決定之通知到達時止,不計入時效期間。 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保險給付請求權,有時效中斷、時效不完成或前項不計入消滅時效期間之情事者,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就請求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中斷或時效不完成之情事者,就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 前三項規定,於關於本法所生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之權利,除其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依下列規定外,準用之:
(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者,自知有損害及確認肇事汽車無法查究時起算。
(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者,自知有損害及確認肇事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時起算。
(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者,自知有損害發生及確認被保險汽車係未經同意使用或管理之事實起算。
(四)事故汽車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者,自知有損害發生及確認加害汽車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時起算。」
二、臺端所詢申請補償金乙節,於前述請求權時效期間內,得就近向本基金委託辦理補償業務之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因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將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核。
三、有關申請補償金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電話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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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金問題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5月27日於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2條第1及第2項規定,本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復依本法第43條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本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三、臺端所詢涉及個案之和解條件及於和解前抑或和解後,向本基金申請補償等問題,須具體事證予以認定,尚難具體答覆,惟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逕洽本基金法務人員或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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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後還能申請特補金嗎?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5月27日於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另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又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本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三、臺端所詢個案其和解條件為何?於和解前抑或和解後向本基金申請補償等問題,內容未臻明確,故尚難具體答覆。惟臺端得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本法相關規定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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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理賠問題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5月25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臺端所詢似為個案問題,敬請逕洽本基金法務人員,或(02)87898897分機504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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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申報流程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5月24日於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3款及第4項規定,接送費用係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以2萬元為限。另依同條第3項第2款規定,膳食費係指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180元為限。
二、關於接送費用,實務上係依其傷情及當地交通狀況,以必須搭乘計程車且自住家往返醫療院所實際支出之合理車資為計算依據,請求權人可向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出示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及計程車車資收據,俾憑計算,自用車亦可比照辦理。如無法提出該計程車車資收據,可提供記載每次自住家往返醫療院所之日期及地點之明細表,保險公司將併同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予以審核,並參照該地區搭乘計程車通常所支付之合理車資為計算依據。而關於膳食費,依上揭規定,保險公司將主動核付住院期間之每日膳食費,並免檢附收據 (如實際住院5日,每日180元,應核付900元)。
三、另所述查詢進度乙節,臺端除可撥打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之理賠中心或洽本基金承辦人員詢問外,亦可進入本基金網站查詢申請進度。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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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特補醫療20萬元額度代位求償需扣除之前和解金問題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5月22日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又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本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二、臺端所詢個案其和解條件為何?於和解前抑或和解後向本基金申請補償等問題,內容未臻明確,故尚難具體答覆。惟臺端得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本法相關規定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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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關車禍理賠相關問題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5月13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有關車禍理賠相關問題,如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或補償範圍,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若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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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肇事?
發布日期:臺端109年4月30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依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故財物損失不在強制險給付範圍內。臺端所詢雙方無人受傷,可否申請乙節,如僅有財物損失,尚非強制險之保障範圍,臺端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向對造求償,其相關法律問題亦得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三、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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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後精神賠償該拿多少?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4月28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又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於申請本基金補償者亦準用之。故臺端所詢精神賠償乙事,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本基金補償業務之項目範圍。
二、至於臺端所詢精神賠償及最低賠償金額多少才合理之法律問題,非屬本基金業務範圍,建議請向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各地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三、有關其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或補償有關之本法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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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基金是否扣除和解金(財損已分列於賠償細項)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4月23日於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又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臺端所詢問題,對造車輛未投保強制險,若於和解書上明列財損金額,於申請時本基金是否扣除乙節。依前揭規定,財物損失(例如機車損壞費用)不在強制險理賠範圍,故本基金就明列財損之賠償金額,於給付時,不予扣除。
三、另臺端所提向對方求償時,本基金是否依肇責比例求償乙節。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向損害賠償義務人代位求償時,係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相關規定辦理,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四、有關之本法之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