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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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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請問有關車禍理賠相關問題

    發布日期:

    臺端2020年5月13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有關車禍理賠相關問題,如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或補償範圍,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若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酒駕肇事?

    發布日期:

    臺端109年4月30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依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故財物損失不在強制險給付範圍內。臺端所詢雙方無人受傷,可否申請乙節,如僅有財物損失,尚非強制險之保障範圍,臺端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向對造求償,其相關法律問題亦得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三、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後精神賠償該拿多少?

    發布日期:

    臺端2020年4月28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又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於申請本基金補償者亦準用之。故臺端所詢精神賠償乙事,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本基金補償業務之項目範圍。

    二、至於臺端所詢精神賠償及最低賠償金額多少才合理之法律問題,非屬本基金業務範圍,建議請向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各地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三、有關其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或補償有關之本法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特別補償基金是否扣除和解金(財損已分列於賠償細項)

    發布日期:

    臺端2020年4月23日於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又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臺端所詢問題,對造車輛未投保強制險,若於和解書上明列財損金額,於申請時本基金是否扣除乙節。依前揭規定,財物損失(例如機車損壞費用)不在強制險理賠範圍,故本基金就明列財損之賠償金額,於給付時,不予扣除。

    三、另臺端所提向對方求償時,本基金是否依肇責比例求償乙節。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向損害賠償義務人代位求償時,係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相關規定辦理,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四、有關之本法之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 未滿十八歲無照駕駛

    發布日期:

    臺端2020年4月21日於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及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

    二、至於臺端所詢「…因還不熟悉狀況騎車在紅燈時騎至待轉區造成公車追撞賓士車嚴重受損……」乙節,非本保險保障範圍,應係本保險給付項目以外之民事求償問題,建議向居住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 在這情形下能申請嗎?

    發布日期:

    臺端2020年4月17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汽車交通事故如僅涉及一輛汽車者,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
    二、臺端所詢如自己騎摩托車摔傷,未涉及其他車輛時,駕駛人是無法申請強制險給付及補償金。至於吊扣駕照相關事宜,因非本基金之業務範圍,建請逕洽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屬之監理單位詢問。

    三、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3 條之疑問

    發布日期:

    臺端2020年4月16日於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修正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5條(現為第27條)之立法意旨第一項,略為:「本條第一項基於第一條所揭示對於受害人體傷提供基本保障之原則,為求保險給付之迅速明確,特以定額給付方式列舉強制保險之給付項目,用於取代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有關侵害生命、身體或健康之損害賠償範圍之規定。」,另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四十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故本基金所為之補償,性質上為民事損害賠償金額,殆無疑義。

    二、臺端所詢問題,即「於刑事程序達成和解」,其性質上仍係民事之和解,屬民事法律之範疇。故不論於刑事訴訟上之和解或鄉鎮巿調解委員會之和解,若對造車輛未投保強制險,請求權人先和解再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時,依本法第43第2項前段規定,本基金於補償時會先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

    三、惟本法可理賠之項目及金額均有限制,與民法依侵權行為可得請求之範圍及項目未完全相同(例如機車損壞之財物損失,即不在強制險理賠範圍),故臺端所詢問題,須視個案具體事實及和解內容,方能確定是否有本法第43條扣除之適用。

    四、有關本法之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特別補償金

    發布日期:

    臺端2020年4月15日於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二、臺端所詢可否以20萬賠償扣除10萬元補償金乙節,因所述事實未臻明確,尚難具體答覆。請臺端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或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本法之相關規定。

  • 特補申請資格問題

    發布日期:

    臺端2020年4月13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關於臺端留言所詢「機車輾壓行進中之砂石車掉落之石塊,導致摔車」是否符合上開本法規定,因涉及個案具體事實及相關事證之認定,建議可向任何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法審定。

    三、有關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於上班時間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 申請補償基金

    發布日期:

    臺端2020年4月13日於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二、臺端所詢「如先申請補償基金,再和解,會影響和解裡面所含的醫療費用嗎?」乙節,依上揭規定,損害賠償義務人(加害人)於和解時可主張扣除受傷者自特別補償基金給付之傷害醫療費用。

    三、有關之本法之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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