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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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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過失傷害跟肇事逃逸

    發布日期:

    臺端2020年1月14日於意見信箱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汽車交通事故如僅涉及一輛汽車者,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

    二、復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及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事故汽車為「無法查究」或「未保險汽車」,請求權人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二、殘廢給付。三、死亡給付。」

    三、有關臺端所詢事故如係涉及他車所致,建議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險(電話:0800-825688),若為有保險之車輛,則可逕向對造車輛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如為未保險車輛,則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四、又如事故汽車為無法查究,是否符合補償要件,因涉及個案之認定,建議備齊交通事故證明文件(例如現場圖、彩色照片、初步分析研判表等),請就近向任何一家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本基金再憑以認定是否符合補償要件。

    五、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

    發布日期:

    臺端2020年1月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6項準用本法第27條規定,本基金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7條規定,受本保險每次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每一人死亡給付、殘廢給付及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金額,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下同)220萬元為限。

    二、次依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

    三、故臺端所詢,對方已領取73萬元(似為殘廢給付)後,可否再次申請補償金,須依個案事實認定(如殘廢等級有無加重、是否於時效內提出申請..等)。

    四、若臺端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有關強制險死亡申請問題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12月1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請求權人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死亡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正本:
    (一)理賠申請書(表格由保險人提供)。
    (二)請求權人身分證明。
    (三)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相驗屍體證明書或合格醫師開立之死亡証明書,及視需要之病歷相關資料。
    (五)請求權人於受害人死亡後所申領之全戶戶籍謄本。

    二、故依上開規定,臺端應提供於受害人死亡後所申領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如仍有其他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賴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機車對撞,我方車無強制險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12月1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 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如臺端所述於事故發生時為未保險汽車致對方受有體傷,依上述規定,對方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又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有關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特別補償金之理賠範圍是否與汽車強制險理賠範圍一樣?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12月1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 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 如臺端所述,對造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受害人仍得按上述規定向本基金請求給付補償金。另依本法第40條第6項準用本法第27條規定,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理賠範圍相同)。

    三、 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的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臺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法令審定。

    四、 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兒子,夜間騎乘機車,視線不明,撞到散落物,導致身上多處擦傷,機車嚴重車損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12月4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汽車交通事故如僅涉及一輛汽車者,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

    二、復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及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事故汽車為「無法查究」或「未保險汽車」,請求權人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二、殘廢給付。三、死亡給付。」

    三、有關臺端所詢事故如係涉及他車所致,建議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險(電話:0800-825688),若為有保險之車輛,則可逕向對造車輛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如為未保險車輛,則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四、又如事故汽車為無法查究,是否符合補償要件,因涉及個案之認定,建議備齊交通事故證明文件(例如現場圖、彩色照片、初步分析研判表等),請就近向任何一家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本基金再憑以認定是否符合補償要件。

    五、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同為肇責的情況特補基金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11月14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另本基金依本法第40條所定下列情事之一者,依法對請求權人給付補償金,並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又代位求償時,係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三、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請問我於108年10月17日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補償金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11月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本基金僅於臺北市設立一辦公處所,因各產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遍佈全國及離島,故委託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產險公司代為處理補償業務,並要求各受任人應對本基金相關業務均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避免影響請求權人權益。

    二、經查本基金補償系統,並無臺端申請補償之紀錄,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瞭解及說明,造成臺端的困擾,深表歉意。

  • 代位追償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11月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9條規定,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二、又持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者,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不在上述本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之規範範圍內。

    三、惟具體情況因涉事實認定,須個案審定,請向肇事車輛之承保公司連繫為宜。另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殘廢給付理賠問題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10月2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本基金僅於臺北市設立一辦公處所,因各產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遍佈全國及離島,故委託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產險公司代為處理補償業務,並要求各受任人應對本基金相關業務均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二、有關臺端所述情節,查新安東京海上產險公司稱因承辦人員處理補償案件經驗不足所致。本基金已再次要求各受任人依照本基金作業規定辦理,避免影響請求權人權益,並再加強教育訓練,對於造成臺端的困擾,深表歉意。惟所詢個案申請殘廢給付之進度情形,因涉及個人資料安全及個案事實認定問題,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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