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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機車與對方汽車相撞,對方汽車強制險過期|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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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機車與對方汽車相撞,對方汽車強制險過期

留言內容:
我方機車與對方汽車在十字路口因視線遮蔽相撞,對方只有小擦傷並無大礙,我方機車因雙方都來不及煞車的關係,衝力過大,人飛出去,右大腿及左手腕骨折。但對方汽車車主卻在事後都沒有來探望,現在已經事後一個月了,對方竟說車子的強制險過期。請問該怎麼處理呢?
基金回復:

臺端2020年10月17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臺端所述,對造如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受害人得按上述規定向本基金請求給付補償金。另依本法第40條第6項準用本法第27條規定,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

三、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的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請求權人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法令審定。

四、有關本保險或補償申請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