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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求償事項|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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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求償事項

  • 未獲有損害賠償義務人賠償之聲明書的涵意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於受害人受有傷害時,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若受害人因加害人所駕車輛於事故時未投保強制險,而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則受害人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 (下稱本基金) 請求補償。受害人自加害人處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本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本法第7條、27條、40條、43條參照)。 二、因補償金在加害人有過失時,是加害人應賠償責任的一部分,而不是在賠償責任之外,另外再給予受害人的社會補助金或救濟金,故於申請時,受害人若確實未自加害人處獲有賠償,應書立「未獲有損害賠償義務人賠償之聲明書」,若已獲有賠償,應於補償金申請書相關欄位據實填載賠償義務人姓名、金額等,並應檢附和、調解書或民、刑事判決附卷存參。 三、又因受害人所領取之補償金視為加害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故於受害人申請補償後若再自加害人處獲有賠償,加害人得主張扣除之。例如:加害人願賠償受害人醫藥費共新台幣4萬元,其中受害人已申請補償金3萬元(該金額依法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加害人求償),其餘1萬元由加害人現場交付一次付清。 四、本法提供受害人之基本保障,並不包括受害人單純之財物損失,又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除受害人因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所致之交通事故外,其請求補償金之權利並不因自身同有過失或有違規承載等情節而減損 (本法第27條反面解釋、28條參照)。 五、以上若有須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張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若被保險人就車禍事故已賠償予被害人,則被保險人應檢負何種相關證明文件向保險公司理賠?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1條「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前項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之金額,保險人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 二、依 您來函所述為個案問題,請逕洽承保的保險公司。如對保險公司處理尚有爭議,請 您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地址: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4號17樓,電話:0800789885)提出申訴。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3李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無過失為什麼要賠他錢?

    發布日期:
    一、復 台端101年4月17日電子郵件。 二、依您所述,您所駕駛之汽(機)車未依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如因發生交通事故致對方(即受害人)受傷時,受害人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當受害人提出申請並獲得本基金補償後,本基金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在補償金額範圍內,代位向您求償。至於 台端所詢如何主張權益之問題,因涉及本交通事故的發生,不論有無肇責問題,因涉及本交通事故的發生, 台端有無肇責問題,請於收到本基金所寄發之求償函時,再電洽本基金法務處承辦同仁。 三、以上說明若有不清楚或有疑問之處,請電詢0800565678#506承辦人彭先生,我們會詳細向您補充說明。
  • 我無肇責,因無投保強制險對方保險公向我請求代位求償如何處理?

    發布日期:

    台端101年3月24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於加害車輛無投保強制險時,受害人因無法請求保險給付,得依本法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因補償金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得代位請求權人行使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參照本法第7、40、42條)。 二、本基金代位受害人求償時,仍應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加害人若經證明無過失,本基金亦有無法代位求償之可能;惟初步分析研判表係警方依據各造當事人之主述、現場相關事證等製發之初步分析意見,該表並不得做為訴訟或其他證明用途,您若欲證明自己無過失,仍得依規定另向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後憑辦。 三、 以上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有其他疑問尚需補充說明,請電話洽本基金承辦人張小姐,電話(02)87898897轉511。

  • 酒駕車禍會不會被代位求償

    發布日期:

    台端101年2月6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規定,同一汽車交通事故牽涉數汽車時,事故汽車全部為被保險汽車時,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連帶為保險給付。保險人間,按其所應給付之事故汽車數量比例,負分擔之責。又被保險人因飲用酒類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再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如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以外之第三人,保險人於保險給付後,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不逾保險給付為限(參照本法第36、29、33條)。 二、如來文所示,若甲、丙方車輛於事故時有投保強制險,則不論甲、丙方有無過失,乙得於請求權時效內,檢具相關單據依本法規定「直接」向甲方或丙方車輛所投保之保險公司擇一請求保險給付,本案甲、丙之保險公司於給付保險金後,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亦可分別依29、33條規定代位乙、丙向甲求償,但該代位請求權仍應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是以甲若經證明無過失,保險人亦有無法代位求償之可能,所詢個案仍應依具體事實認定之。 三、 以上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有其他疑問尚需補充說明,請電話洽本基金承辦人張小姐,電話(02)87898897轉511。

  • 代位求償

    發布日期:

    台端100年12月26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您受傷者,若對方車輛於事故時有投保強制險,則不論對方有無過失,您得於事故後二年內,檢具相關單據依本法規定「直接」向對方車輛所投保之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參照本法第7、14條)。 二、辦理強制險申請理賠之手續簡便,並無須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又因申請時需檢附相關文件正本,傳真之資料恐無法符合「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之規定,故建議您備妥相關資料後,逕洽對方之保險公司申辦,若實有需委託代辦之必要,亦非代位求償。 三、以上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有其他疑問尚需補充說明,請電話洽本基金承辦人張小姐,電話(02)87898897轉511。

  • 對方違規

    發布日期:
    台端於100年9月21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您所述,您所駕駛之機車未依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包括保險期間屆滿未續保之情形),如因發生交通事故致對方(即受害人)受傷時,受害人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當受害人提出申請並獲得本基金補償後,本基金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在補償金額範圍內,依肇事責任比例向您求償。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3李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事故

    發布日期:
    台端於100年4月2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肇事汽(機)車如未投保強制險,受害人除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所列之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如酗酒駕車)致發生汽車交通事故之情事外,就體傷之部分(不含機車受損等之財物損失)可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本項業務本基金係委託國內各產物保險公司辦理,您可就近向任何一間產物保險公司洽詢如何辦理申請補償金。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疑問

    發布日期:
    台端100年3月8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肇事汽機車如未投保強制險,受害人除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所列之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致發生汽車交通事故之情事外,均得申請特別補償基金。惟依同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後得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至於 台端留言之事實,尚無法確認所謂追溯賠償金額之事實為何?建議於申請特別補償基金後,再依個案具體事實向承辦人詢問。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呂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無牌駕駛車量但車禍現場無駕駛者失須要培償問題

    發布日期:
    復 台端所詢問題如下 一、駕駛人有無肇事責任應由處理本案之警察機關檢署檢察官調查後釐清肇事責任,非本基金業務職掌,無法據以判斷。 二、至於受害人傷勢與車禍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是否係車禍所致),應由專業醫師或司法機關予以判斷。如其「腦內出血」係因車禍所致,則肇事人應依肇事責任比例負擔其相關醫藥費用與衍生之損失(如後續之看護費用等)。 三、依民法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如受害人因車禍死亡,則上述受害人之家屬將可向肇事者依責任比例求償相當之損害金額。 四、另受害人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規定向本基金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補償金,本基金於完成補償後,將依法向加害人求償。 五、您如尚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承辦人盧先生,本基金必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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