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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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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

  • 有關保險過期幾個月了還可以申請嗎?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1月2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按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三、臺端所詢「…保險方說我的已經過期很久了,那這樣還能申請嗎?」,依上揭規定,若對造車輛係有保險之車輛,臺端可逕向對造車輛投保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若對造車輛為未保險汽車,則可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四、另臺端所詢「…那可以用在財損上嗎? 」,依本法第27條規定「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二、殘廢給付。三、死亡給付」,故有關財損不在本法給付項目之列。

    五、有關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2賴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撞到全拖車子車受傷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1月2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2條第10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8款至第15款之規定,曳引車係指專供牽引其他車輛之汽車;至拖車(分全拖車、半拖車、拖架)則係指由汽車或曳引車牽引而本身無動力之車輛;而拖車若與汽車或曳引車組成後,則稱為聯結車(分為全聯結車與半聯結車)。

    二、另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94年1月25日保局四字第09402007460號函釋略以:分離之拖車及半拖車因肇事致第三人傷亡,依據交通部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就法令及實務面之共識,且費率釐定時,未將該類風險計入,因此前財政部保險司於91年4月16日以台保司(七)第0910018783號函函釋:已與曳引車分離單獨無動力之拖車及半拖車,皆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所規範或視為承保之汽車。

    三、如所述臺端之朋友日前撞到臨停路邊的拖車子車(沒有連結車頭)因而受傷,依上述規定,該拖車子車(沒有連結車頭),非屬本法定義之汽車範圍,故無法申請本保險之保險金或補償金。

    四、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我方強制險已過期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1月1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如臺端所述「我方…強制險已過期」,依上述規定,對方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又依本法第40條第6項準用本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補償金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三、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四、有關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補償金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1月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4項規定準用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逾十年者,亦同」,臺端如因同一交通事故申請補償金,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避免罹於時效。

    有關本法令規定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範圍,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無照駕機車與對方機車發生車禍,對方無強制險,我方肇責較大但受傷嚴重,是否可以申請本基金?

    發布日期:

    臺端2018年12月2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臺端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電話:0800-825688),如為未保險車輛(機車),則請求權人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又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本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三、依臺端所詢問題,甲方可以申請補償金,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會向乙方追償,甲方無照駕車部分,對於補償金申請並無影響。

    四、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的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臺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五、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範圍,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問題

    發布日期:

    臺端107年12月2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按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三、依臺端所述「對方保險都沒有進度」,若對造車輛係有保險之車輛,依上揭規定,係逕向對造車輛投保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若對造車輛為未保險汽車,則可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補償金之申請

    發布日期:

    臺端107年12月2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相關補償個案申請進度,可向受理之保險公司或至本基金網站查詢,另若留有手機電話號碼予受理之保險公司,該公司也會以簡訊通知辦理進度。至於何時撥款,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本基金準用第25條第2項規定保險人應於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給付。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遭酒駕從後方追撞,可否申請特別補償基金?

    發布日期:

    臺端107年12月1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

    二、復按本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保險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三、另按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請求權人得在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查詢肇事車輛之本保險投保公司,可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電話:0800-825688),並可向其承保之公司提出本保險理賠申請。如對造之汽機車未投保本保險,受害人仍得按上述本法第7條及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基金請求給付補償金。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的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臺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四、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特別補償金的賠償認定

    發布日期:

    臺端107年12月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復按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請求權人得在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如臺端所述,對造未投保本保險,受害人仍得按上述本法第7條及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基金請求給付補償金。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的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臺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三、另按「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公告事項規定,請求權人依本法向保險人提出本保險之保險給付申請或請求本基金給付補償金,應檢具相關文件正本,如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等。

    四、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領有學習駕照,有駕照親人陪同,但被撞,請問保險公司會理賠

    發布日期:

    臺端107年12月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臺端所述尊夫人受傷,得依上述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本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故所詢有關保險投保丙式、意外險及第三責任險乙事,因非屬本保險給付或本基金補償業務之項目範圍,建議可向承保車體損失保險之承保公司理賠人員諮詢。

    三、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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