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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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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3 條之疑問

    發布日期:

    臺端2020年4月16日於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修正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5條(現為第27條)之立法意旨第一項,略為:「本條第一項基於第一條所揭示對於受害人體傷提供基本保障之原則,為求保險給付之迅速明確,特以定額給付方式列舉強制保險之給付項目,用於取代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有關侵害生命、身體或健康之損害賠償範圍之規定。」,另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四十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故本基金所為之補償,性質上為民事損害賠償金額,殆無疑義。

    二、臺端所詢問題,即「於刑事程序達成和解」,其性質上仍係民事之和解,屬民事法律之範疇。故不論於刑事訴訟上之和解或鄉鎮巿調解委員會之和解,若對造車輛未投保強制險,請求權人先和解再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時,依本法第43第2項前段規定,本基金於補償時會先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

    三、惟本法可理賠之項目及金額均有限制,與民法依侵權行為可得請求之範圍及項目未完全相同(例如機車損壞之財物損失,即不在強制險理賠範圍),故臺端所詢問題,須視個案具體事實及和解內容,方能確定是否有本法第43條扣除之適用。

    四、有關本法之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特別補償金

    發布日期:

    臺端2020年4月15日於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二、臺端所詢可否以20萬賠償扣除10萬元補償金乙節,因所述事實未臻明確,尚難具體答覆。請臺端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或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本法之相關規定。

  • 特補申請資格問題

    發布日期:

    臺端2020年4月13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關於臺端留言所詢「機車輾壓行進中之砂石車掉落之石塊,導致摔車」是否符合上開本法規定,因涉及個案具體事實及相關事證之認定,建議可向任何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法審定。

    三、有關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於上班時間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 申請補償基金

    發布日期:

    臺端2020年4月13日於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二、臺端所詢「如先申請補償基金,再和解,會影響和解裡面所含的醫療費用嗎?」乙節,依上揭規定,損害賠償義務人(加害人)於和解時可主張扣除受傷者自特別補償基金給付之傷害醫療費用。

    三、有關之本法之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 汽機車強制險 和 交通事故補償金

    發布日期:

    臺端2020年4月11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覆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臺端表示對方汽機車有承保強制險,依上開規定,應向對造車輛投保強制險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惟已申請對方汽機車強制險理賠,即不得再申請補償金。

    二、至強制險給付項目以外之損害(如腳踏車損壞部分),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對造求償,相關法律問題請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或向居住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三、有關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親屬代位求償問題補正

    發布日期:

    臺端2020年4月1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有關所詢特別補償基金代位求償乙節,因事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6條、第42條及第29條規定之解釋適用,尚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310張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親屬代位求償

    發布日期:

    臺端2020年4月7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所詢對造僅車損未有人員傷亡,車損非屬強制險保障範圍。

    二、至臺端丈夫是否會被對方保險公司代位求償車損乙節,建請逕向對造保險公司洽詢。

    三、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電話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 酒駕受傷可以請領強制險嗎?

    發布日期:

    臺端109年4月1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從事犯罪行為,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又依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請求權人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者,準用第28條規定。另所稱「從事犯罪行為」係指從事刑法規範明定處罰之不法行為,包含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綜上所述,臺端所詢酒後駕車受傷,酒精濃度超過公共危險罪標準,倘與車禍之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保險人或特別補償基金不負給付之責。惟對造車輛係有投保強制險之汽車時,保險公司是否基於其被保險人之權益保障考量,給付酒後駕車之受害人,由該保險公司依個案事實認定之。

    二、又依本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保險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故臺端所詢對方受傷請領強制險理賠後,保險公司是否會向酒駕者代位求償乙節,依前揭規定,保險人於給付請求權人後,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三、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有關死亡強制險申請問題

    發布日期:

    臺端2020年3月26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金管會公告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規定,請求權人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死亡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正本: (一)理賠申請書(表格由保險人提供)。 (二)請求權人身分證明。 (三)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相驗屍體證明書或合格醫師開立之死亡証明書,及視需要之病歷相關資料。 (五)請求權人於受害人死亡後所申領之全戶戶籍謄本。

    二、依上開規定,臺端應提供足以認定請求權人(於受害人死亡後所申領)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及請求權人身分證明。至於臺端所詢是否需要手抄戶籍謄本及行、駕照等文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視個案情形,予以審核。

    三、惟臺端如對理賠處理有疑義,可向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訴。如對該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處理結果仍有異議,可再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調處(地址:臺北市忠孝西路一段4號17樓 電話:0800-789885)。

    四、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分期未定時償還

    發布日期:

    臺端2020年3月2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有關所詢「分期未定時償還」乙節,因事涉臺端與本基金成立和解之約定條件,尚難據以回答,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309李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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