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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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位求償後車鑑結果才出來,可否向貴單位請求討回已繳之代位金?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11月23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又民法第737條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查臺端所詢事項,因所述個案事實未臻具體明確,尚難據以回答。
二、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逕洽(02)87898897分機310張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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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駕駛被撞
發布日期:臺端109年11月22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臺端所述,阿婆與對方發生交通事故,阿婆雖然無照駕駛,仍得依法向對造車輛所投保強制險之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若對造車輛未投保強制險,則可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的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臺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法令審定。
三、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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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違停行人穿越馬路與機車擦撞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11月22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又依本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同一汽車交通事故牽涉數汽車時,依下列規定處理:……二、事故汽車全部為第40條第1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三、事故汽車部分為被保險汽車,部分為第40條第1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與本基金連帶為保險給付或補償。
三、臺端所詢機車強制險已過期,行人向誰請求強制險?及騎士可以向司機請求強制險嗎?等節,依前揭規定,分述如下:
(一)行人受傷部分,可向牽涉之事故車輛(即該機車及貨車)中擇一就有投保強制險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給付;若全部事故車輛未投保強制險時,則可向本基金所委託之各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
(二)騎士受傷部分,若對方車輛(即該貨車)有投保強制險,可向該車輛投保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若對方車輛未投保強制險,則可向本基金所委託之各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
(三)至於是否符合給付要件,將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四、有關本保險給付項目及限額、或申請補償等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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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福機構承包縣府社會處計畫專案,發生事故僅投保強制險,事故全部財損全要司機自行負擔?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11月12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依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於申請本基金補償者亦準用之。
二、臺端所詢有關賠償對方車輛及自身駕駛公務車維修費用乙節,非屬本保險給付或本基金補償業務範圍。建議向居住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三、有關本保險或補償申請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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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朋友的車發生車禍會被保險公司代位求償嗎?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10月25日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三、故意行為所致。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二、依上開條文規定,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給付保險金,惟如被保險人有上開法定事由時,同時賦予保險人代位求償之權利。至於臺端所詢個案,仍應由受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之保險公司認定。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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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機車與對方汽車相撞,對方汽車強制險過期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10月17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臺端所述,對造如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受害人得按上述規定向本基金請求給付補償金。另依本法第40條第6項準用本法第27條規定,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
三、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的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請求權人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法令審定。
四、有關本保險或補償申請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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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特別補償金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10月15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又依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三、臺端所述令尊遭摩托車撞傷一節,請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電話:0800-825688)查詢對方車輛於事故發生時,是否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若對方車輛有投保本保險,可向該車輛投保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若對方車輛未投保本保險,則可向本基金所委託之各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至於是否符合給付要件,將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四、有關本保險給付項目及限額、或申請補償等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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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肇事,我方被撞,但我方沒有保強制險,要如何申請賠償車損和醫療費用?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10月6日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按本法第40條第6項準用本法第27條規定,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另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本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依臺端所述,對造車輛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臺端得依上述規定向對造承保之保險公司申請傷害醫療費用保險金。惟臺端駕駛之車輛未投保本保險,對造如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本基金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臺端之請求權。至於所詢申請賠償車損乙節,非屬本基金業務範圍,建議請向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各地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三、如需進一步了解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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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無照駕駛、未投保強制險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9月28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 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臺端所述,對造如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受害人或其遺屬得按上述規定向本基金請求給付補償金。另依本法第40條第6項準用本法第27條規定,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
三、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的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請求權人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法令審定。
四、有關本保險或補償申請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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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無第三責任險,於停車格遭車撞擊,財損賠償事宜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8月5日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又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於申請本基金補償者亦準用之。故臺端所詢財物損失賠償疑義乙事,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本基金補償業務之項目範圍。
二、至於臺端所詢車輛遭對方撞損,其保險公司不願維修乙事,建議得向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免費服務電話0800-221-783)或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各地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三、有關其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項及本法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