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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後轉院問題|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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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後轉院問題

留言內容:
請問騎乘兩輪機車被四輪小貨車撞傷,先送去A醫院進行治療,後面評估距離、經常就診有完整醫療紀錄等因素,由救護車轉院去B醫院繼續治療,完成療程,是否可以申請A醫院與B醫院的理賠呢?
基金回復:

您於110年9月16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本給付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又同條第2項規定,所稱相關醫療費用包括急救費用、診療費用、接送費用及看護費用,同條第3項以下規定則訂有相關給付標準及限額。

二、您所詢騎機車遭小貨車撞傷,先於A醫院治療,後轉院至B醫院繼續治療,是否可就該A、B醫院支出之醫療費用申請理賠? 事屬個案認定問題,建議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對造車輛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由該產物保險公司依本法及本給付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三、有關本法或本保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