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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酒駕申請強制險理賠|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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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酒駕申請強制險理賠

留言內容:
受害人酒駕行為如涉及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是否符合「從事犯罪行為所致」之構成要件而不予理賠,如果係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那請問認定是由保險公司、或者受害人、亦或評議中心認定為主,當保險公司與受害人意見分歧時,是否就必需走評議?認定問題是否太籠統?多間保險公司皆告知只要受害人酒駕且為完全肇責,那麼強制險就是無法理賠,這樣的觀點是百分百正確的嗎?雖然酒駕是事實,但鑑定報告有寫明因煞閃失控而撞擊對向閃避煞停之車輛,代表受害人雖酒駕,但仍有煞車閃避的動作,這樣還構成從事犯罪行為所致嗎?如果是認定問題,請問貴基金的認定又是如何?謝謝
基金回復:

您於2021年8月20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有關受害人飲酒駕車行為如涉及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是否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疑義。

二、事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建議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對造車輛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由該產物保險公司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您若對於保險公司處理結果不服時,可向該公司提起申訴。

三、若對申訴結果仍有異議,可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地址:臺北市忠孝西路一段4號17樓,電話:0800-789885)申請調處,或逕依司法途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