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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酒駕申請強制險|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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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酒駕申請強制險

留言內容:
請問如果甲、乙雙方發生車禍事故,甲方鑑定無肇事因素,乙方為肇事原因(無照駕車且酒精濃度0.96mg/l),請問乙方受害人還能向甲方申請強制險理賠嗎?如果不行,試問是依據哪條法規?謝謝。
基金回復:

您於2021年8月18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一、故意行為所致。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二、受害人酒駕行為如涉及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是否符合「從事犯罪行為所致」之構成要件而不予理賠,係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建議受害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檢警偵辦處理結果或法院判決文件等,逕向對造車輛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由該產物保險公司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若您想了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