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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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理賠完保險終止
發布日期:您於2024年5月1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您所詢之「保險公司說理賠完後契約就終止了,想詢問這會造成什麼影響嗎?媽媽之後再保險的話保費會增加嗎?」,因事涉本件汽車保險契約內容相關規定,請洽詢保險公司營業經辦人員,若仍有疑義,建議向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免付費電話:0800-221783)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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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微型電動二輪車發生交通事故
發布日期:您於2024年4月27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條之1第3項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投保義務人未曾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者,其所致汽車交通事故不受本法之保障。」。
二、 有關您所詢騎機車與一輛微型電動二輪車(不曾投保強制險)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一節,依前揭規定,該微型電動二輪車所致汽車交通事故,不受本法之保障,請求權人不得申請強制險保險金或補償金。惟您有受傷,得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向對造求償,其相關法律問題亦得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三、 有關強制險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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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斷書正本
發布日期:您於2024年4月9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之公告事項,一、(一)請求權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向保險人提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給付申請時,應分別檢具下列文件正本:1.(4)合格醫師診斷書及視需要之病歷相關資料。
二、您所詢診斷書為副本,是否也能申請一節,依前揭規定,診斷書應提供正本為憑,建議您可先提出申請,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本法規定就個案審定。
三、有關本法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分機512李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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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故 開2次刀 還能請強制險嗎?
發布日期:您於2024年3月10日所詢事項,答覆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因此,受害人申請強制險給付,須因汽車交通事故所致者。另保險人給付時,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辦理。
二、 依上說明,您所詢事隔四個月後,同一部位診斷出韌帶斷裂一節,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對方車輛事故當日投保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該傷情是否與汽車交通事故具因果關係,將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規定辦理。
三、 另檢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金/補償金申請須知供您參考,申請資格及須備齊之資料都有說明,並以電子檔寄送您的電子信箱。
四、 有關本法或補償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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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住院看護
發布日期:您於2024年3月3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4款規定:「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其看護費用限額,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另膳食費,係指受害人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為限。
二、 提供強制險保險金/補償金申請須知給您參考,有關申請資格,應備齊何種資料,都有說明,並已將電子檔傳送至您的電子信箱。
三、 至於所詢看護膳食(非強制險給付範圍之項目)是否可以跟肇事人索賠,建議向居住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對造求償,相關法律問題請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四、 有關強制險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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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人為外籍人士(已死亡),但無法申請死亡證明
發布日期:您於2024年2月23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1條規定,所稱請求權人,指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請求權人為受害人之遺屬。其第一順位為父母、子女及配偶。同一順位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另依「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請求權人為外國人士時,除前述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相關認證文件正本或加蓋驗證機構印鑑之副本:(一)各請求權人與受害人之親屬關係證明。(二)委託書(若無委託則免)。
二、 您所詢死亡給付之理賠個案問題,建議請洽原承保之產物保險公司,由該公司依個案事實審定。
三、 有關本法或本保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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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申請強制險疑問
發布日期:您112年12月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請求權人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死亡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正本:
(一) 理賠申請書(表格由保險人提供)。
(二) 請求權人身分證明。
(三) 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 相驗屍體證明書或合格醫師開立之死亡証明書,及視需要之病歷相關資料。
(五) 請求權人於受害人死亡後所申領之全戶戶籍謄本。
二、 另請求權人為外國人士時,除前述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相關認證文件正本或加蓋驗證機構印鑑之副本:
(一)各請求權人與受害人之親屬關係證明。
(二)委託書(若無委託則免)。
三、 上述文件如係於國外做成者,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以下簡稱駐外館處〉之認〈驗〉證,其文件係以英文以外之外文做成者,須附中文譯本,中文譯本並須經駐外館處或我國公證人認證。
四、 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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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
發布日期:您於2023年10月23日所詢事項,答覆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另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95年4月10日保局四字第09502561620號函說明,受害人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固應於前述請求權時效期間內請求,如因同一交通事故發生之傷害醫療費用申請第2次給付,其請求之時間,仍有前揭請求權時效之適用。
二、 綜上所述,因同一交通事故發生之傷害醫療費用申請第2次以上給付,仍應於事故發生後2年時效內提出申請,俾符合時效規定。有關傷害醫療費用之申請,因涉及個案事實認定,建議直接向承保該事故汽車強制險的產物保險公司詢問。
三、 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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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無保險
發布日期:您於112年9月20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 依您所述於事故發生時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對方發生交通事故,依上揭規定,對方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又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對方對於您之請求權,但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 提供強制險保險金/補償金申請須知給您參考,有關申請資格,應備齊何種資料,都有說明,並已將電子檔傳送至您的電子信箱。
四、 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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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高機理賠
發布日期:臺端112年8月1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依上述規定,動力機械須行駛於「道路」,始符合本法所稱之汽車範圍,其所稱「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道、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 依臺端所述「堆高機行駛於道路發生車禍時,受害人可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理賠?」,該堆高機是否為本法所稱之汽車範圍,本基金仍須依個案事實認定。至於該受害人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相關具體資料審定。
三、 又本基金受理請求權補償申請及給付補償金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在補償金額範圍內,向損害賠償義務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四、 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轉分機509鄭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