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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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強制險或特別補償基金
發布日期:依台端所述,被保險人於交通事故當時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除受害人有本法第28條規定之情事,例如酒後駕車),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因本基金之補償業務係委託經營強制險之產物保險公司辦理,請求權人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提出補償申請,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個案審定。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
A B C D車聯環撞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故依台端所述,如前方車輛之駕駛人有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受傷或死亡,不論台端有無過失,都可向台端車輛之承保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而前方車輛車上如另有乘客受傷或死亡,則該乘客可選擇向乘坐車輛之承保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或向台端車輛之承保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擇一申請)。 二、另依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不包含財物損失,台端如有其他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範圍(如對方之車輛維修費用)係屬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保障範圍,台端如有承保可向承保公司諮詢相關理賠問題。 三、有關行車事故之肇事責任鑑定部分屬個案認定問題,並非本基金之職掌,建議台端可於交通事故發生三十日後,向處理警局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向管轄地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鑑定費用約3,000元)。 -
車禍死亡
發布日期: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條規定,所稱加害人,指因使用或管理汽車造成汽車交通事故之人。所稱受害人,指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或死亡之人;及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本基金)請求補償。合先敘明。 二、因自行車非本法所稱之汽車範圍,亦非刑法公共危險罪所稱之動力交通工具,故喝酒後騎自行車遭未保險汽車撞擊致死,不論對方車駕駛有無過失,其遺屬等請求權人仍可向本基金請求補償金;如肇事汽車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則可向產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至於是否符合其他補償或理賠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法就個案審定。 三、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若損害賠償義務人能舉證證明無過失因素時,則不須負賠償責任。 -
強制險理賠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為限。 二、另依前揭條文第3項第6款規定,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以二萬元為限。且其與其他醫療費用合計之總額仍不得逾二十萬元。 -
汽車強制險理賠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1條第 1項第2款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請求權人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1)父母、子女及配偶。(2)祖父母。(3)孫子女。(4)兄弟姊妹。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或補償。 二、如受害人死亡,沒有合法之請求權人(父母、子女、配偶、祖父母、孫子女及兄弟姊妹)任何一人時,而有他人為受害人辦理喪葬事宜,其所支出之殯葬費,可依主管機關公告訂定殯葬費之項目及金額,向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請求保險給付或補償(殯葬費之項目及金額可上本基金網站查詢,總金額上限為30萬元)。 三、保險給付扣除殯葬費後有餘額時,其餘額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受害人死亡,無前述第1項第2款所定之請求權人,亦無支出殯葬費之人時,保險給付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 -
強制險過期,當事人2體傷而申請基金補助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時,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依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同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另依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二、故依您所述,您的車輛強制險過期,對方因受有體傷自得依本法規定,於請求權時效內,向本基金申請補償,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得代位請求權向您追償。但如果您已賠償對方體傷損失等,本基金於補償時,將依上述規定,扣除該賠償金額(不含財物損失)。 -
交通費補助
發布日期:一、依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接送費用係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以2萬元為限。 二、有關接送費用之認定,以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為限,若依其傷情及當地交通狀況,搭乘計程車自住家往返醫療院所為合理時,受害人可向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出示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計程車收據等,俾憑計算,自用車亦可比照辦理。如無法提出該計程車車資收據,可提供記載每次自住家往返醫療院所之日期及地點的明細表,保險公司將併同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予以審核,並比照該地區通常搭乘計程車所支付之合理交通費為計算依據。 -
強制責任險ㄧ定要和解完成才能申請嗎?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第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請求補償。」及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據此,請求權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並無規定應經和解程序。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補償範圍,包括傷害醫療費用、殘廢、死亡,並不包括財物損失。至於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理賠條件與金額,台端如對產物保險公司理賠審定結果有疑義,建議可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向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訴部門提出申訴。若超過30日仍未獲回覆,或不接受處理結果,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該中心服務電話0800-789885,地址:台北市忠孝西路1段4號17樓 ,網址https://www.foi.org.tw/。 三、台端於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自可向法院起訴求償,惟關於民事訴訟之管轄權法院,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向被告住所地之法院提出,或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例如:車禍求償案件,得由車禍發生地之法院管轄等等。 -
車禍調解完後,發現對方汽車保險過期
發布日期:一、若對方肇事車輛未投保強制險,依本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因本基金之補償業務係委託經營強制險之保險公司辦理,申請補償時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辦。 二、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又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故台端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時,台端已自加害人獲有賠償,本基金依上述規定,將扣除該款項,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再由本基金向加害人求償。 -
車禍理賠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為「無法查究」或為「未保險汽車」時,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二、請求權人依上揭規定申請強制險理賠或補償金時,必須提供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正本,以佐證汽車交通事故發生之經過,如果沒有報案且事故現場破壞而缺乏交通事故的有關人證或物證資料時,可能會影響保險給付或補償金申請案件審查的時間,甚至於可能因缺乏有關證據致無法申領保險給付或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