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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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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三方車禍事故,有一方保險過期

    發布日期:

    您於110年10月19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另本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同一汽車交通事故牽涉數汽車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三、事故汽車部分為被保險汽車,部分為第40條第1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連帶為保險給付或補償。」,同條第2項為:「前項保險人間或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間,按其所應給付或補償之事故汽車數量比例,負分擔之責。」。

    三、本案對丙而言,得請求給付對象涉及甲、乙兩部事故機車,其中甲機車有投保強制險,乙機車未投保強制險,依現行實務作業,建議丙直接向甲車承保強制險之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該公司於給付保險金後,得依前述規定向本基金請求分擔。

    四、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 www.mvacf.org.tw 查詢,或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服務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申請特別補償基金,理賠項目,是否比照強制險理賠項,包含「車損賠償金」、預期的所失利益「工作薪資損失」、「精神撫慰金」嗎?

    發布日期:

    您於2021年10月19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6項準用第27條第1項規定:「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二、失能給付。三、死亡給付。」,但準用第27條規定補償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金額。

    二、另依本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之訂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本給付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又同條第2項規定,所稱相關醫療費用包括急救費用、診療費用、接送費用及看護費用,同條第3項以下規定則訂有相關給付標準及限額。

    三、另本給付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失能,其失能程度分為十五等級,各障害項目之障害狀態、失能等級、審核基準及開具失能診斷書之醫院層級或醫師,依附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之規定。」。

    四、復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本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五、依您所詢對方事故汽車強制險過期,請求權人申請補償金之理賠項目,是否比照強制險理賠一節,本基金委託辦理補償業務之產物保險公司於受理申請後,將依上述規定辦理,惟理賠項目尚不包含「車損賠償金」、預期的所失利益「工作薪資損失」及「精神撫慰金」。

    六、有關本法及本保險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 補償金追償

    發布日期:

    您於2021年10月19日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另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本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二、您所詢甲方無肇責,乙方完全肇責,乙方如申請特別補償金,是否會向甲方追償一節,因涉及個案事實認定,無法具體答覆,惟如本基金於補償乙方後代位向甲方求償,屆時甲方可提出有利之肇責認定事證,供承辦之法務人員參辦。

    三、有關本法或本保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牙齒賠償問題

    發布日期:

    您於2021年10月7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本給付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又同條第2項規定,所稱相關醫療費用包括急救費用、診療費用、接送費用及看護費用,同條第3項以下規定則訂有相關給付標準及限額。

    二、另申請本保險給付或補償金,應依「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檢附相關文件申請,其中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申請,應檢具合格醫師診斷書及視需要之病歷相關資料、就診之合格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費用收據或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您所詢車禍後牙齒已拔除兩顆,但因為經濟問題尚無法施作假牙,本保險是否可以先賠償及還有三顆需要做植牙,是否一定要做完後才可以申請給付一節,依上述規定,請就醫治療後取得相關醫療費用收據,憑以申請給付。

    四、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你好,我想請問強制險過期....

    發布日期:

    您於2021年9月30日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5條規定:「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其怠於通知而於原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者,如要保人辦妥續保手續,並將其始期追溯自原保險期間屆滿之時,保險人仍須負給付責任。」。

    二、復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3條第5項規定:「保險人已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之地址寄送續保或重新投保通知者,視為已完成通知。」。

    三、您所詢因搬遷原故,保險公司將續保通知寄到舊地址,車禍後發現強制險過期,保險公司是否理賠一節,如您住居所地址變更,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如已依您最後所留地址寄送續保通知,依上述規定,視為已完成通知。而您所駕駛之機車於事故時仍未依法續保或重新投保,即屬於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之汽車,保險人依本法自無須負保險給付之責。

    四、有關本法或本保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後轉院問題

    發布日期:

    您於110年9月16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本給付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又同條第2項規定,所稱相關醫療費用包括急救費用、診療費用、接送費用及看護費用,同條第3項以下規定則訂有相關給付標準及限額。

    二、您所詢騎機車遭小貨車撞傷,先於A醫院治療,後轉院至B醫院繼續治療,是否可就該A、B醫院支出之醫療費用申請理賠? 事屬個案認定問題,建議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對造車輛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由該產物保險公司依本法及本給付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三、有關本法或本保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受害人酒駕申請強制險理賠

    發布日期:

    您於2021年8月20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有關受害人飲酒駕車行為如涉及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是否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疑義。

    二、事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建議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對造車輛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由該產物保險公司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您若對於保險公司處理結果不服時,可向該公司提起申訴。

    三、若對申訴結果仍有異議,可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地址:臺北市忠孝西路一段4號17樓,電話:0800-789885)申請調處,或逕依司法途徑辦理。

  • 受害人酒駕申請強制險

    發布日期:

    您於2021年8月18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一、故意行為所致。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二、受害人酒駕行為如涉及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是否符合「從事犯罪行為所致」之構成要件而不予理賠,係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建議受害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檢警偵辦處理結果或法院判決文件等,逕向對造車輛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由該產物保險公司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若您想了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特別補償基金金額

    發布日期:

    您於2021年7月29日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

    二、復依本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同一汽車交通事故牽涉數汽車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三、事故汽車部分為被保險汽車,部分為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連帶為保險給付或補償。」,同條第2項:「前項保險人間或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間,按其所應給付或補償之事故汽車數量比例,負分擔之責。」。

    三、您所詢的問題,分述如下:
    (一)依本法第7條規定,不論A車或B車駕駛人之肇事責任為何,C乘客均得依本法規定申請理賠;實務作業上,建議C乘客直接向承保A車強制險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但不得再就同一事故重複申請特別補償金。至於給付項目、金額及標準,將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規定審定,並非就所支出之費用全部核付。
    (二)保險公司理賠後,依本法第36條第2項規定就B車(無強制險)向本基金申請分擔1/2理賠金額,本基金於分擔金額給付後,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得在分擔金額範圍內,代位C乘客對於B車駕駛人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四、有關本法或本保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已談和解且拿到和解金,是否還可以申請特別補償基金

    發布日期:

    您2021年7月12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同一汽車交通事故牽涉數汽車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三、事故汽車部分為被保險汽車,部分為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連帶為保險給付或補償。」,同條第2項為:「前項保險人間或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間,按其所應給付或補償之事故汽車數量比例,負分擔之責。」

    二、又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及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本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三、您所詢已與對造人和解(同意含強制險),受傷乘客可以只申請車主的強制險理賠一節,屬個案事實認定,是否符合給付要件,則由受理之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辦理。如您對於保險公司之處理結果仍有異議時,建議可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調處(電話:0800-789885)。

    四、有關本法或本保險相關事項,您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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